专偷奔驰宝马,上犹一男子被判刑

民生   2025-01-21 21:06   江西  

年终岁末,在大家总结一年收获的同时,也成了各类盗窃案件的“高发期”,这个时候盗窃案发生的频率比往常都要高,尤其是居民小区、停放的车辆等,更是成了小偷盗窃的重点对象。今天的检察官以案释法,提醒您注意防范“拉车门式”盗窃。


基本案情

被告人罗某(化名)驾驶一辆黄色共享电动自行车来到上犹县某小区附近,见被害人孔某(化名)的奔驰汽车后视镜处于未折叠状态,断定该车未落锁,遂直接拉开副驾驶车门,在汽车中控扶手箱内盗得现金人民币600元后逃离现场。 
此后,罗某又来到上犹县某产业园,见刘某(化名)停放在路边的宝马汽车后视镜处于未折叠状态,断定该车未落锁,于是直接拉开副驾驶车门,在汽车中控扶手箱内盗得现金人民币900元,而后逃离现场。 
被害人刘某发现财物被盗, 遂报案至公安机关;同日下午,办案民警依法将被告人罗某传唤到案,并将在罗某处扣押其盗窃的现金发还两名被害人。

被告人罗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遂依法对罗某提起公诉。

最终,根据罗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法院以罗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罪】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检察官提示  

什么是“拉车门”式盗窃?
所谓的“拉车门”是一种盗窃犯罪。犯罪分子如同“拆盲盒”一般,遇到未上锁的汽车,不开锁、不撬门、不砸车窗,只需轻轻拉门,便将车内财物一扫而空。
“拉车门”虽然看似简单的违法行为,但其背后反映出的是公共安全和个人防范意识的重要性。检察官在此提醒广大车主:车内切勿存放贵重物品、现金等,下车锁好车门车窗。同时,告诫不法分子,“拉车门”碰的不是运气,触碰的是法律,切勿心存侥幸“开盲盒”,否则将面临法律的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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