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面推进乡村振兴】脱贫人口就业帮扶政策篇

政务   2024-10-23 17:31   河北  


1、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对吸纳脱贫劳动力稳定务工就业6个月以上的企业、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注册的农业经营主体、就业帮扶车间等用人单位,每吸纳1人给予1000元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稳定就业1年以上的各地可适当增加补贴。对企业吸纳脱贫劳动力就业,并缴纳企业职工社会保险补贴的,可参照当地就业困难人员落实社会保险补贴。

2、脱贫劳动力可享受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政策:脱贫劳动力从事个体经营、网络创业的,可申请最高不超过3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由财政给予贴息。个人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借款人经创业担保贷款担保基金运营管理机构和经办银行认可,可以展期1次,展期期限不超过1年,展期期间不贴息。

3、一次性创业补贴:对脱贫劳动力初次创办个体工商户或企业,经工商注册并稳定经营6个月以上的,给予每人5000元的一次性创业补贴。

4、小微企业场地租金补贴:对脱贫劳动力在创业孵化基地(园区)外初次创办小微型企业,且租用经营场地和店铺的,自创办之日起3年内,可向创业所在地人社部门申请场地租金补贴。补贴标准为租赁场地面积100平方米以下的,每年不超过3000元;100平方米以上的每年不超过5000元;实际租金达不到规定标准的,按实际租金予以补贴。

5、创业孵化基地房租物业水电费补贴:对脱贫劳动力等人员初次创业提供低成本、便利化、多要素创业服务的创业孵化基地(含众创空间)和入驻高层次人才、高技能人才创业园中的科技型小微企业,按符合条件人员入驻项目给予最长不超过3年的房租物业水电费补贴。对发展前景好、带动就业5人以上(含5人)且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入驻企业和创业项目,可延长孵化期限1年。

6、脱贫人口自主创业税收优惠:脱贫人口(含防止返贫监测对象)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内按每户每年24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7、企业吸纳脱贫劳动力可享受的税收优惠:企业招用脱贫劳动力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杜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每人每年7800元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

8、根据脱贫劳动力培训的职业(工种)类别、等级不同,人社部门给予培训定点机构300元—3200元的培训补贴。

9、脱贫劳动力参加创业培训的补贴政策:脱贫劳动力可免费参加创业培训,培训内容包括创业意识和创业计划培训,培训机构可根据现代经营模式对课程内容进行适当调整。给予培训机构每人最高不超过1200元,取得营业执照的按照100%补贴,未取得营业执照的按照50%补贴。(培训补贴可以实行“先垫后补”的办法。对个人垫付培训费确有困难的,可由定点职业培训机构代为垫付、申请,定点培训机构必须与申请人签订《免费培训和代为申请协议书》。)

10、脱贫劳动力参加培训可享受的生活费补贴:对脱贫劳动力离开户籍地到乡(镇)以外参加就业技能培训,且培训合格的给予培训期间每人每天不超过100元的食宿和交通补贴,具体补贴标准由各地确定。

11、务工就业奖励:脱贫人口家庭和监测对象家庭年度内务工人员收入(公益岗位补贴不得计入)10000-20000元(不含)的,奖励200元;务工人员收入20000-30000元(不含)的,奖励300元;务工人员收入30000元-40000元(不含)的,奖励400元;务工人员收入40000元以上的,奖励500元。脱贫人口家庭和监测对象家庭每户享受最高1000元。

12、提供就业帮扶“1131”服务:1次政策宣介:脱贫户家里要有宣传册,政策明白纸,并开展过政策宣讲。1次职业指导:对未就业脱贫人口,要结合自身实际能力,合理规划自己职业。3次岗位推介:对未就业的,针对性提供适合他们的3次以上岗位信息。1次技能培训或就业见习机会:对有培训意愿和毕业生等青年,提供1次培训或见习岗位。

13、一次性交通补助:对市外务工且稳定就业3个月 (含)以上的脱贫人口和监测对象落实一次性交通补助。跨省务工交通补助600元;省内市外务工交通补助500元;市内务工交通补助450元;县内务工奖补400元。

14、脱贫家庭中的高校毕业生和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求职补贴标准:对毕业年度内求职创业的脱贫家庭中的高校毕业生和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院校)毕业生,一次性给予每人2000元求职补贴。

15、就业帮扶专岗补贴标准的确定:根据劳动时间、劳动强度等因素确定岗位补贴标准,原则上不高于当地城镇公益性岗位补贴水平。已享受其他扶贫专岗补贴的,不得重复申领。

16.可采取向社会购买脱贫人口转移就业服务成果的方式,对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社会中介组织或劳务输出带头人一次组织脱贫人员5人以上、并实现6个月以上稳定就业的,按每输出1人给予最高不超过200元的就业创业服务补贴。

17.“雨露计划+”就业促进行动:脱贫(含防止返贫监测对象)家庭“雨露计划”毕业生。帮助有就业意愿的雨露计划毕业生实现更加充分、更高质量的就业。

咨询电话:0313—5512117(县人社局)
0313—5512630(就业服务中心)

监     | 郝凯南

审    核 | 刘雅轩

编    辑 | 宋晶晶

来    源 | 县人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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