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低保政策
(一)低保标准和补助水平。目前我县农村低保标准是6840元/年/人。分四类进行保障。A类:因患重病、重残等完全丧失自理能力、基本没有生活来源、瘫痪在床需要专人护理的保障人员,按全额标准6840元/年/人(570元/月/人)进行保障;B类:因患重病、重残等基本丧失自理能力、基本没有生活来源的保障人员,按4644元/年/人(387元/月/人)进行保障;C类:同时存在因病、因残、因学等两种以上特殊困难类型的保障人员,按3360元/年/人(280元/月/人)进行保障;D类:按3024元/年/人(252元/月/人)进行保障。
(二)保障程序。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低保、特困办理的受理、审核和审批工作。1.经干部摸排、大数据预警及部门反馈,对符合救助条件的困难家庭一次性告知,指导家庭成员向户籍所在(经常居住地)乡镇提出书面申请,也可以由村(居)委会或委托人代为提出申请。2.申请人在提出低保意愿时,经申请人授权,由乡镇提请县民政局开展经济状况核对。3.经信息核对,符合申请条件的,乡镇社会救助经办机构通知申请人或申请代理人提交相关材料。4.乡镇在村(居)委会协助下,组织人员通过实地入户、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等方式调查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和实际生活情况。5.乡镇根据调查情况,提出初审意见,对拟纳入人员,在申请人所在村进行公示。有异议的,乡镇重新组织调查开展民主评议,重新提出初审意见。6.无异议的,乡镇召开审核确认会,综合研究提出审核确认意见。确认同意给予社会救助的发放最低生活保障证,自确认之日下月起发放社会救助金。对不符合条件申请不予确认同意,并应当在做出决定3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二、特困政策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老年人、残疾人和未成年人,应当依法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1.无劳动能力;2.无生活来源;3.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
1.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无劳动能力:①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②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③残疾等级为一、二、三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肢体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级的视力残疾人。
2.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财产符合当地特困人员财产状况规定的,应当认定为本办法所称的无生活来源。
3.法定义务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无履行义务能力:①特困人员;②60周岁以上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③7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本人收入低于当地上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且其财产符合当地低收入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④重度残疾人和残疾等级为三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本人收入低于当地上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且其财产符合当地低收入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⑤无民事行为能力、被宣告失踪或者在监狱服刑的人员,且其财产符合当地低收入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
三、临时救助
临时救助是指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由政府给予的应急性、过渡性救助。
(一)救助情形。
临时救助分为急难型临时救助和支出型临时救助。
1.属于下列情形的,可以申请急难型临时救助:
(1)遭遇重大交通事故、重大意外伤害以及突发重大疾病等,导致基本生活暂时性陷入困境,需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
(2)遭遇火灾等其他特殊原因造成家庭财产重大损失或者主要经济来源中断,导致基本生活暂时性陷入困境,需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
(3)在申请其他社会救助过程中,基本生活存在重大困难,难以为继的;
(4)当地政府民政部门认定的其他情形。
2.属于下列情形的,可以申请支出型临时救助:
(1)因子女教育费用(全日制本科及以下、不含高中及以下自费择校情形)或其他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导致基本生活在一定时期内出现严重困难的;
(2)因在医疗机构治疗、住院产生的必需支出超过家庭承受能力,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商业保险及其他社会保障制度救助帮扶后,医疗费用超过家庭前12个月总收入50%以上的家庭;
(3)因疫情等突发公共事件影响,无法返岗复工、连续三个月无收入来源,生活困难且失业保险政策无法覆盖的未参保失业人员,未纳入低保范围的;
(4)当地政府认定的其他情形。
申请支出型临时救助,原则上其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应当低于当地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有关规定。
(二)救助内容。
临时救助可发放临时救助金,也可发放实物进行救助。
(三)办理流程。
1.急难型临时救助。
①申请人向急难发生地乡镇或县民政局提出申请。②收到救助申请后,乡镇或县民政局,核实申请人遇困情况。③对符合条件的救助对象,直接给予临时救助。
2.支出型临时救助。
①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的乡镇提出申请。
②收到救助申请后,乡镇进行家庭经济状况、遭遇困难状况调查。
③乡镇根据调查情况,提出审核意见。认为符合条件的,在申请人所在村进行公示。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小额救助由乡镇发放;大额救助将相关材料报送县民政局审核。有异议的,乡镇重新组织调查,重新提出审核意见。
④县民政局对大额救助提出审核意见并进行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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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 审 | 郝凯南
审 核 | 刘雅轩
编 辑 | 宋晶晶
来 源 | 县民政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