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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三十八)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2003年12月23日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审议批准
2003年12月31日中共中央发布
2023年12月8日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第三次修订
2023年12月19日中共中央发布
第二编 分则
第六章
对违反政治纪律行为的处分
第六十四条 组织、参加反对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或者重大方针政策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的,或者以组织讲座、论坛、报告会、座谈会等方式,反对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或者重大方针政策,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其他参加人员或者以提供信息、资料、财物、场地等方式支持上述活动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不明真相被裹挟参加,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免予处分或者不予处分。
未经组织批准参加其他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解 读
本条是关于组织、参加反党集会、游行、示威、宣讲活动行为和为反党集会、游行、示威、宣讲活动提供支持行为,以及未经批准参加其他集会、游行、示威、非正常聚众活动行为及其适用的处分种类和幅度的规定。
党章总纲规定,全党同志要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条例》以严格的纪律约束,保证党章规定的落实。
本条分四款。第一款规定的是关于“组织、参加反对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或者重大方针政策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的行为,以及“以组织讲座、论坛、报告会、座谈会等方式,反对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或者重大方针政策,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行为,对其中的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对于反对党的“三个基本”或者重大方针政策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无论是组织还是参加,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都要给予开除党籍处分。而采取组织“讲座、论坛、报告会、座谈会等方式”的,达到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后果,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对于参加讲座、论坛、报告会、座谈会并在该场合公开发表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等言论的,则根据《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二款是关于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之外的其他参加人员,以及为反党集会、游行、示威、宣讲活动提供支持行为者的处分规定。与第一款只有开除党籍一个处分档次不同,第二款规定对此类行为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的处分。
第三款规定对不明真相被裹挟参加,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免予处分或者不予处分。因不明真相被裹挟参加的人,主观上并不具有反对党的“三个基本”或者重大方针政策的目的,而是属于思想认识错误和觉悟水平低的问题,应当通过批评教育,提高他们的思想觉悟和认识水平。经过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免予处分或者不予处分,以教育团结大多数,打击极少数。
第四款规定对未经组织批准参加其他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第六十五条 组织、参加旨在反对党的领导、反对社会主义制度或者敌视政府等组织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其他参加人员,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解 读
本条是关于组织、参加反党、反社会主义、敌视政府组织行为及其适用的处分种类和幅度的规定。
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制度,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所有党组织和每名党员都有责任坚决拥护党的领导,坚决拥护社会主义制度,对一切反对党的领导、反对社会主义制度或者敌视政府等组织,均应予以抵制和反对,并进行坚决的斗争。
本条分两款。第一款规定的是对组织、参加反党、反社会主义、敌视政府组织的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第二款规定的是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之外的其他参加人员,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要区分策划者、组织者、骨干分子与一般成员的界限。“策划者、组织者”,主要是指筹备、谋划、安排、发动、指挥、领导旨在反对党的领导、反对社会主义制度或者敌视政府等组织的人。“骨干分子”,一般是指虽不是旨在反对党的领导、反对社会主义制度或者敌视政府等组织的策划者、组织者,但在组织中态度很坚决,活动很积极,行为很激进,起了中坚、骨干作用的人。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对其他参加人员,应当视情节轻重给予党纪处分。
第六十六条 组织、参加会道门或者邪教组织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其他参加人员,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不明真相的参加人员,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免予处分或者不予处分。
解 读
本条是关于组织、参加会道门、邪教组织行为及其适用的处分种类和幅度的规定。
本条分三款。第一款规定的是对组织、参加会道门或者邪教组织的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第二款规定的是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之外的其他参加人员,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第三款规定的是对不明真相的参加人员,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免予处分或者不予处分。
“会道门”,主要是指具有封建迷信性质的会门、道门等秘密结社组织。“邪教组织”,主要是指冒用宗教、气功或者其他名义建立,神化首要分子,利用制造、散布迷信邪说等手段蛊惑、蒙骗他人,发展、控制成员,危害社会的组织。要区分会道门活动与一般迷信活动。前者利用封建迷信进行反动宣传,制造混乱;而后者属于文化落后,缺乏科学知识,对二者处分依据的党纪条款不同。还应当注意,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聚众围攻、冲击国家机关,扰乱国家机关工作秩序等的,属于违法犯罪行为,需要追究相关人员党纪责任的,应当适用总则中纪法衔接条款处理。
来源于:内蒙古掌上12348
版面设计:杨一波
审核:王凤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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