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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四十一)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2003年12月23日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审议批准
2003年12月31日中共中央发布
2023年12月8日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第三次修订
2023年12月19日中共中央发布
第二编 分则
第六章
对违反政治纪律行为的处分
第七十一条 组织、利用宗族势力对抗党和政府,妨碍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决策部署的实施,或者破坏党的基层组织建设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其他参加人员,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不明真相被裹挟参加,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免予处分或者不予处分。
解 读
本条是关于组织、参加、利用宗族势力对抗中央方针政策、破坏党的基层组织建设行为及其适用的处分种类和幅度的规定。
本条主要包含两大类行为,第一是组织、利用宗族势力对抗党和政府,妨碍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决策部署的实施;第二是组织、参加、利用宗族势力破坏党的基层组织建设。从实际情况看,有的利用宗族情感,煽动本宗族成员以群体对抗、聚众闹事等方式,妨碍党和国家方针政策实施,影响党和国家决策部署落实,损害国家、集体和人民利益,危害严重。党的基层组织是党在社会基层组织中的战斗堡垒,是党的全部工作和战斗力的基础。加强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关系到基层组织战斗堡垒作用的发挥,关系到党的执政基础。组织、利用宗族势力破坏党的基层组织建设,严重影响党的执政基础。对于组织、利用宗族势力对抗党和政府,妨碍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决策部署的实施,或者破坏党的基层组织建设的,必须严肃追究纪律责任。
要区分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与其他参加人员的界限。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对其他参加人员,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直至开除党籍处分;尤其是对不明真相被裹挟参加的党员,更要以教育挽救为主,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免予处分或者不予处分,这体现了我们党一贯的严惩极少数、团结大多数的政策。还要注意与违法犯罪行为的区分,组织、利用宗族势力聚众扰乱社会秩序,影响社会稳定,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或者煽动群众暴力抗拒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构成违法犯罪的,应当依法处理,需要追究相关人员党纪责任的,应当适用总则中纪法衔接条款处理。
第七十二条 在国(境)外、外国驻华使(领)馆申请政治避难,或者违纪后逃往国(境)外、外国驻华使(领)馆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在国(境)外公开发表反对党和政府的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故意为上述行为提供方便条件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解 读
本条是关于申请政治避难、外逃、在国(境)外公开发表反党、反政府言论行为及帮助行为及其适用的处分种类和幅度的规定。
本条分三款。第一款规定的是对有申请政治避难、外逃行为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所谓“申请政治避难”,一般是指党员以所谓的“政治原因”为借口,逃往国(境)外或者外国驻华使(领)馆,申请取得居留权并居住在国(境)外或者外国驻华使(领)馆的行为。“违纪后逃往国(境)外、外国驻华使(领)馆的”,一般是指党员违纪之后,为逃避纪律处分,逃往国(境)外或者外国驻华使(领)馆的行为。无论是向外国申请政治避难,还是违纪后逃往国(境)外,表明该党员已彻底背叛了党的事业,完全丧失了共产党员条件,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二款规定的是对有在国(境)外公开发表反党、反政府言论行为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如果党员在国内公开发表反对党和政府的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言论的,可以依据本《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处理。
第三款规定的是对故意为申请政治避难、外逃、在国(境)外公开发表反党、反政府言论行为提供方便条件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所谓“提供方便条件”,主要是指为上述行为人提供有助于其申请政治避难、外逃或者在国(境)外公开发表反党、反政府言论得以实现的各种有利条件,如为其开具证明、代办护照签证、帮助购买车船机票、提供经济资助、提供落脚点、协助其偷渡、为其提供信息、提供发表反动言论的平台,等等。
第七十三条 在涉外活动中,其言行在政治上造成恶劣影响,损害党和国家尊严、利益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解 读
本条是关于涉外活动中损害党和国家尊严、利益行为及其适用处分种类和幅度的规定。
涉外活动是为国家最高利益服务的,直接关系到党和国家的尊严和荣誉,具有很强的政治性。不管在什么时候,作为一名党员,在涉外活动中都应该注意维护党和国家的尊严、利益,绝不能做任何损害党和国家尊严、利益的事情,否则就要受到严肃的惩处。本条规定的违纪行为主要包括两个条件:一是该言行发生在涉外活动中;二是该言行在政治上造成恶劣影响,损害党和国家的尊严、利益。
来源于:内蒙古掌上12348
版面设计:杨一波
审核:王凤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