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花400万为情人买房买车,妻子发现后要情人还钱,情人只愿还一半,法院判了

文摘   2024-11-04 10:30   湖北  

湖南长沙,一男子花400万为情人买房买车买奢侈品,妻子发现后,将小三告上法庭,要求还钱,可小三却认为男子存在主要过错,自己只愿意还一半。

陈先生与妻子王女士打拼多年,两人积累了一定的财富,日子过得红红火火。

在他们结婚的第十年,陈先生生病住院,在医院里他认识了比自己小25岁的张女士。

那时陈先生45岁,张女士20岁,两人一见钟情,互有好感。

尽管知道陈先生已婚,但张女士还是选择了和陈先生恋爱交往。

2013年至2021年,两人在交往期间,陈先生出手非常大方,他不仅给张女士买了房买了车,就连房屋装修款也是他掏的,更不用说日常开销和各种首饰、奢侈品等。

事后,陈先生大概算了一下,自己在张女士身上花了近400万元。

陈先生经常出差,夜不归宿,他的反常举动引起了妻子王女士的注意,在王女士的追问下,陈先生承认自己和张女士在一起,并承诺和张女士分手,回归家庭。

王女士万万没想到,丈夫陈先生给张女士购置了2套房屋、一辆汽车,为此共花费120余万元。

不仅如此,陈先生还赠与张女士近80万元的现金,还为她购买奢侈品、首饰、黄金等价值约25.7万元,以上共计226万余元。

王女士认为丈夫陈先生擅自将巨额夫妻共同财产赠予给张女士,侵犯了自己的财产权益,给自己造成巨大经济损失和精神伤害。

而张女士知道陈先生的钱款为夫妻共同财产,仍然接受赠与,违反了公序良俗及婚姻法的相关规定。

于是,王女士去法院起诉了张女士,要求张女士还钱。

见此,张女士反而淡定许多,她提出了自己的看法和观点:

一、她先是对王女士罗列出的款项表示存在异议,她认为陈先生实际赠与自己的应该是137万余元,还应该扣除两人在共同生活5年内的20万元共同开支。

二、她认为本案中主要责任方不是自己,而是陈先生,是陈先生的行为有违公序良俗。如果自己需要承担全部责任,而免除陈先生的责任,这有违公平正义原则。

三、她认为陈先生赠与给自己的财产中,只有百分之五十属于妻子王女士,因此她只需要返还这属于王女士的百分之五十,陈先生对于属于自己那一部分财产的赠与,自己付出多年,应该被认定为合法有效。

1.从法律角度来说,王女士有权利要求张女士还钱吗?

《民法典》第 一千零四十二条的规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 居。”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是法律禁止的行为,这种同居关系属于违法关系。

陈先生在与王女士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张女士保持不正当交往,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张女士,张女士明知陈先生有配偶仍与其保持交往并接受其财产赠与,相应财产赠与行为违背公序良俗原则,应当被认定为无效。

张女士由此取得陈先生赠与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

2.张女士需要全部返还赠予?还是返还她认为的百分之五十?

夫妻共同财产是基于法律的规定,因夫妻关系的存在而产生的。在夫妻双方未选择其他财产制的情形下,夫妻对共同财产形成共同共有,而非按份共有。

夫妻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的处理权,并不意味着夫妻各自对共同财产享有一半的处分权。只有在共同共有关系终止时,才可对共同财产进行分割,确定各自份额。

本案中,陈先生向张女士赠与的行为应属全部无效,而非部分无效,原告王女士有权基于财产共有权人身份主张要求张女士予以全部返还。

3.法院经查明得知:张女士实际接收陈先生赠与财产金额为127万余元。

法院判决确认陈先生对被告张女士的赠与行为无效;被告张女士向原告王女士返还款项共计127万余元。

这个判决结果一出来,网友们表示有话要说:“支持法院判决,维护社会公序良俗!”

“判的漂亮,支持!”

“难道男方没有过错吗?和情人在一起这么多年,闹翻了就以妻子名义要回来吧,这男的才是双赢。张女士赔了青春,赔了感情,什么也得不到。”

诚如网友所说,无论男女,都应洁身自好,交友需谨慎,不要插足别人的婚姻,婚外情不可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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