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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医保局近期印发《长期护理保险护理服务机构定点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进一步明确长护服务机构定点管理的具体要求。
长期护理保险,被誉为社保“第六险”,主要是为被保险人在丧失日常生活能力、年老患病或身故时,侧重于提供护理保障和经济补偿的保险制度安排。伴随我国人口老龄化加剧以及老年人预期寿命延长,失能老年人逐年增加,许多家庭正面临着“一人失能,全家失衡”的现实难题,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已经迫在眉睫。
鉴于此,2016年,人社部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开展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的指导意见》,选择15个城市和2个重点联系省份,正式开启长护险试点工作。2020年,国家医保局、财政部印发《关于扩大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的指导意见》,明确了长护险筹资、待遇、管理等问题,同时将广西南宁等14个市列为第二批试点城市,启动为期两年的扩大试点。截至目前,全国长护险试点工作已扩大到全国49个城市,基金收支规模接近300亿元,平均支付比例在70%左右,覆盖近1.2亿参保人,长护险确保失能半失能者“老有所护”的功能逐步凸显。
成绩值得肯定,但问题亦不容忽视。一方面,长护服务的市场准入标准不清晰,致使一些缺乏基本软硬件条件的养老和医疗机构混杂其中,不少机构提供的护理服务差强人意;另一方面,收费标准不统一,造成护理等级相同但接受服务方式不同的人享受的护理保障水平不同。此外,信息的不对称和不透明的问题也引发各种矛盾纠纷,制约着长护服务行业行稳致远。
长护险试点工作中出现的这些问题,主要缘于规范化管理的缺失。由于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尚未对长护险作出明确规定,长护险在法律定位、实施主体、服务保障水平、护理队伍建设、收费和监管责任等方面缺少约束。这些问题的解决往往牵一发动全身,因此,需要强化顶层制度设计。在这种背景下,《办法》的出台可谓正当其时。
《办法》坚持宽进严管的原则,立足当前长护服务机构总体供给不足、亟须培育的现状,对定点机构实行点对点规范化管理。既对定点机构提供长护服务的法人资格与长护服务工作相适应的专业化队伍和服务力量提出了具体要求,又对软、硬件设备和相应管理制度作出了明确规定。此外,对具备使用全国统一的医保信息平台、与医保信息平台进行对接等信息技术条件,以及收费项目和收费价格、定点机构的绩效考核等也有了细节规定。这种覆盖事中、事后监督的制度设计,是长护服务形成规范化管理体系的关键一步,有助于促使长护险真正释放出“老有所护”的正能量。
规范化管理是提升长护服务水平、确保老年人在晚年能够获得适当的护理和照顾的应然要求。随着长护险提标扩面,承担长期护理服务的机构将会加速发展,服务供给也将有效增加。《办法》对长护服务定点机构的规范化管理设计了一揽子顶层制度,有效回应了社会关切。相关方面要以“一分部署、九分落实”的执着,不折不扣地让规定应声而落,让更多老年人“老有所护”。
编辑:陈奕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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