遇到一个闹心的事情,专家来现场检查,因我们无法提供“设施设计专篇和审查意见书”,被认定为“未经过正规设计”,因此要求进行设计诊断,依据如下:
这可是一个重大隐患,小则限期整改,大则停产停业、行政处罚;我们和专家沟通:因为我们建厂是在九十年代年,当时国家行政许可没有要求进行“设施设计专篇”,依据如下:
一、2006年9月2日颁布实施的《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原安监总局8号令,如下。
8号令第三章第一次明确要求开展设施设计审查。
二、8号令代替的是2005年1月1日颁布实施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办法》,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令第17号;如下:
17号令第三章,中要求建设项目必须进行安全审查,审查合格方可建设,未提及“安全设施设计专篇”。
同时,17号令代替的原劳动部《建设项目(工程)劳动安全卫生监察规定》。
三、我们查阅了1997年1月1日颁布的《建设项目(工程)劳动安全卫生监察规定》
该规定第八条要求进行预评价,也未提及“安全设施设计专篇”。:
综上所述:专家要求九十年代建厂的企业,提供“安全设施设计专篇”的要求,既不合理也不专业。我们欢迎专家来帮助我们提高安全生产绩效,但是也杜绝借专家之名,行假大空之实,给企业正常的安全生产造成不必要的困扰,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