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微课堂 ②】代人“养卡”不可取 虚假交易获刑罚

时事   2025-01-07 09:49   云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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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要案情

2018年11月2日,被告人苏某租用某地作为办公地点,在未取得任何资质的情况下,先垫资代信用卡持卡人归还已到期的透支款,后通过某公司POS机以虚构交易的方式取回垫资款,共计交易金额300万余元,收取手续费2万元。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苏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3万元。

检察官说法

信用卡套现行为之所以涉嫌犯罪,是因为行为人在未发生真实商品交易情况下,变相将信用卡的授信额度转化为现金,严重扰乱国家金融管理秩序。苏某违反国家规定,使用销售点终端机具(POS机),以虚构交易的方式为信用卡持卡人代还款并收取手续费,扰乱市场秩序,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25条,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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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稿丘北县人民检察院
编辑:仝明婷
责编:罗廷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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