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丘北2户网约车平台公司提供服务车辆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被处罚

时事   2025-01-06 21:01   云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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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丘北县交通运输局、文山州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丘北大队依法查处了2起网约车平台公司提供服务车辆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典型案件,现予以曝光如下:


案例一:云南某科技有限公司提供服务车辆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案

1.案情经过:

2024年5月23日,丘北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丘北县普者黑高铁站实施检查时,发现驾驶员刘某某驾驶在云南某科技有限公司某出行网约车平台注册的云HD8***9号车辆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经进一步调查核实,该车辆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云南某科技有限公司作为网约车平台公司,其提供的服务车辆存在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违法事实成立。

2.处理结果:

云南某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服务车辆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行为,违反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七条之规定,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和第三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丘北县交通运输局分别给予云南某科技有限公司责令改正,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给予驾驶员刘某某责令改正,作出警告、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某出行科技有限公司提供服务车辆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案

1.案情经过:

丘北县交通运输局在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11月22日期间,依法查处了云HF1***6等52辆车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通过某出行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某出行网约车平台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案件,丘北县交通运输局分别给予车辆驾驶员责令改正,作出警告并罚款的行政处罚。因某出行科技有限公司注册地不在丘北县,监管部门此前已函告该公司立即停止向无证违规经营网约车派单行为,但该公司未进行整改。丘北县交通运输局依法立案调查,经进一步调查核实,某出行科技有限公司作为网约车平台公司,其提供的服务车辆存在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违法事实成立。

2.处理结果:

某出行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服务车辆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行为,违反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七条之规定,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且具有情节严重的情形,丘北县交通运输局给予某出行科技有限公司责令改正,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

法规解释:《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



第十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在取得相应《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并向企业注册地省级通信主管部门申请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后,方可开展相关业务。备案内容包括经营者真实身份信息、接入信息、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等。涉及经营电信业务的,还应当符合电信管理的相关规定。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自网络正式联通之日起30日内,到网约车平台公司管理运营机构所在地的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指定的受理机关办理备案手续。

第十三条 服务所在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依车辆所有人或者网约车平台公司申请,按第十二条规定的条件审核后,对符合条件并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的车辆,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

城市人民政府对网约车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七条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保证提供服务车辆具备合法营运资质,技术状况良好,安全性能可靠,具有营运车辆相关保险,保证线上提供服务的车辆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的车辆一致,并将车辆相关信息向服务所在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报备。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规定,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按照以下规定分别予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的,对网约车平台公司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二)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对当事人处以3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三)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的,对当事人处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失效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分别按照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予以罚款。

第三十五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对每次违法行为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一)提供服务车辆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或者线上提供服务车辆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车辆不一致的;

(二)提供服务驾驶员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或者线上提供服务驾驶员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驾驶员不一致的;

(三)未按照规定保证车辆技术状况良好的;

(四)起讫点均不在许可的经营区域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

(五)未按照规定将提供服务的车辆、驾驶员相关信息向服务所在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报备的;

(六)未按照规定制定服务质量标准、建立并落实投诉举报制度的;

(七)未按照规定提供共享信息,或者不配合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调取查阅相关数据信息的;

(八)未履行管理责任,出现甩客、故意绕道、违规收费等严重违反国家相关运营服务标准行为的。

网约车平台公司不再具备线上线下服务能力或者有严重违法行为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责令停业整顿、吊销相关许可证件。

案例启示:

1.网约车经营服务,是指以互联网技术为依托构建服务平台,整合供需信息,使用符合条件的车辆和驾驶员,提供非巡游的预约出租汽车服务的经营活动。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在取得相应《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并向企业注册地省级通信主管部门申请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后,方可开展相关业务。网约车平台公司在经营网约车业务时,应当严格遵守《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保证提供服务的车辆具备合法营运资质,技术状况良好,安全性能可靠,具有营运车辆相关保险,保证线上提供服务的车辆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的车辆一致,并将车辆相关信息向服务所在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报备。这样才能减少交通运输安全隐患,更好保证老百姓的出行安全,网约车行业的司机从业者们也应当守法诚信经营。

2.非法网约车“一案双罚”,即对无证从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的车辆、驾驶员进行依法查处;又对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车辆提供经营服务,或者对不合规车辆、人员提供服务的网约车平台公司进行依法查处。

3.网约车作为交通运输新业态,一定程度满足社会公众多样化的出行需求,但也应规范网约车经营服务行为,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保障运营安全和乘客合法权益,才符合行业有序发展和交通运输各方参与者的利益要求。

特别提醒:

在此提醒广大乘客,大家在出行时需留意乘坐网约车是否已经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未办理该证的网约车辆没有经过营运车辆要求的技术状况、安全性能评定和检测、维护,也未购买营运车辆相关保险,在经营过程中存在安全隐患。合法网约车车身上均喷涂或张贴有所属平台公司名称、服务监督电话等标志标识,车身外观也与社会车辆有明显的区别,车内均安装有音视频监控设备。广大乘客在上车乘车前要注意区分识别,拒绝乘坐无标志标识、无音视频监控设备的网约车,保障自身乘车出行权益。

如乘坐网约车过程中存在经营服务质量问题,可以进行监督举报投诉:



1.丘北县交通运输局投诉举报电话:0876-4121606;文山州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丘北大队监督举报电话:0876-4122387。

2.现场投诉举报地址:文山州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丘北大队一楼来访接处中心(丘北县锦屏镇椒莲路46号),工作日正常工作时间(8:00-11:30,14:30-1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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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消息
供稿陈鸿帆(文山州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丘北大队)
编辑:李文笛
责编:罗廷方
审核:张宏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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