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二条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的规定,从事无证无照经营。”
(一)什么是“无证无照”经营
「无证经营」▶经营者未依法取得许可证、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批准文件被吊销、撤销、有效期届满,擅自从事经营活动。
「无照经营」▶经营者依法只需取得营业执照即可从事经营活动,或者已取得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但未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
(二)那些情况不属于“无证无照”经营
根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三条,下列两种经营活动,不属于无证无照经营:
①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场所和时间,销售农副产品、日常生活用品,或者个人利用自己的技能从事依法无须取得许可的便民劳务活动;
②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的规定,从事无须取得许可或者办理注册登记的经营活动。
▲除此之外,均要依法办理营业执照或者同时取得行政许可,才能从事经营!
(三)“无证”经营需要承担什么责任
①《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五条规定:“经营者未依法取得许可从事经营活动的►由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的部门予以查处;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确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予以查处。”
②根据《国务院关于“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意见》(国发〔2015〕62号)确定的“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无证经营以及无证无照经营的►由发放许可的部门管理。未办理营业执照也未取得许可证经营的►依照无证经营处理。
(四)“无照”经营需要承担什么责任
根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三条规定:
①从事无照经营的▶由履行工商行政管理职责的部门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对无照经营的处罚没有明确规定的▶由履行工商行政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②为“无照”经营提供帮助▶《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明知属于无照经营而为经营者提供经营场所,或者提供运输、保管、仓储等条件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来源:汕头市场监管
编辑:林乐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