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几年,不少民营企业频频遭遇“非法占地”这一法律风险,有的甚至因此受到行政处罚。
民营企业家李老板,于上世纪90年代开办了一家水泥厂。之后,随着不断投资扩建,企业规模日趋壮大。近期,当地政府相关部门认为李老板当初建水泥厂属于“非法占地”并对此立案调查,最终决定给予李老板行政处罚: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40多亩土地,没收非法占用土地的新建建筑物及其他设施,并处以60多万元的罚款。李老板不服,向当地市政府提起行政复议。审理后,市政府维持了原有的行政处罚决定。
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李老板来到北京德恒(石家庄)律师事务所寻求法律帮助。
通过案情分析,律师认为原行政行为在实体方面和程序方面均存在错误。一方面,通过政府信息公开和申请人民法院调查取证的途径,为当事人调取了上世纪90年代水泥厂建设之初当时政府部门批准原始公文书证,证明原行政行为认定事实错误;另一方面,通过会见法官并在案前提交书面质证意见的方式,详尽指出原行政行为所依据的18份证据在适用法律和执法程序方面存在着的重大缺陷,同时,提出庭前化解行政争议的意见。
审理此案的法官在听取律师意见之后,依据《行政诉讼法》对双方当事人进行了案前调解。开庭前,政府相关部门启动自我纠错程序撤销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市政府也撤销了《行政复议决定书》,同时,李老板也向人民法院撤回了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