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关于彩礼认定范围
彩礼与恋爱期间一般赠与有明显的区别。恋爱期间双方通过赠与来表达彼此的心意与关爱,以增进彼此之间的感情。而彩礼有着更深层次的意义,是两个家庭之间关于婚姻的郑重承诺。具体而言,在认定婚恋期间某一项给付的财物是否为彩礼时,可以通过考察给付的时间是否在双方谈婚论嫁阶段、是否有双方父母或媒人商谈、财物价值大小等事实予以综合判断。对于一方在节日或者对方生日等有特殊纪念意义时点给付对方的价值不大的财物或者双方婚前交往中一些日常消费性支出,确实不宜认定为彩礼。
二、彩礼返还时嫁妆的处理
三、关于返还彩礼的原则
综上,结合审判实践,关于彩礼的返还可以归纳总结为以下三种处理方式:(1)未办理结婚登记且未共同生活的或已经办理结婚登记但确未共同生活的,原则上应当全部返还。但是,应当扣减已经使用消费的部分。(2)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双方已共同生活的,应当在扣减已经使用部分和无法返还的嫁妆部分基础上,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双方过错等事实,结合当地习俗,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比例。(3)已办理结婚登记且共同生活的,在双方离婚时,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一般不应予以返还。但是,如果共同生活时间较短且彩礼数额过高的,应当在扣减已经使用部分和无法返还的嫁妆部分基础上,考虑孕育情况及过错等事实,并参考当地习俗,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比例。
四、涉彩礼返还纠纷中存在的诉讼主体资格
作者简介:
陈志红,德恒石家庄办公室合伙人、“陈志红婚姻家事法律服务团队”主任,石家庄市律师协会婚姻家庭专业委员会副主任。主要业务领域:房产纠纷、婚姻家事、财富传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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