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恒研究丨迈向幸福新起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律师解读及浅议

职场   2024-05-14 16:00   河北  


彩礼作为我国婚嫁领域的传统习俗,有着深厚的社会文化基础。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尤其是农村适龄男女结构比例变化,高额彩礼问题凸显。婚姻的纽带一旦松动,彩礼问题往往成为分手谈判桌上的棘手议题。为统一类似纠纷案件法律适用标准,2024年1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自2月1日起施行。新规定针对彩礼认定范围、归还原则及程序等予以规范,使得婚姻的时长、子女的存在以及彩礼的去向,都成为了判定彩礼归属的重要标尺,量出了公正与合理的界限。


一、关于彩礼认定范围

彩礼与恋爱期间一般赠与有明显的区别。恋爱期间双方通过赠与来表达彼此的心意与关爱,以增进彼此之间的感情。而彩礼有着更深层次的意义,是两个家庭之间关于婚姻的郑重承诺。具体而言,在认定婚恋期间某一项给付的财物是否为彩礼时,可以通过考察给付的时间是否在双方谈婚论嫁阶段、是否有双方父母或媒人商谈、财物价值大小等事实予以综合判断。对于一方在节日或者对方生日等有特殊纪念意义时点给付对方的价值不大的财物或者双方婚前交往中一些日常消费性支出,确实不宜认定为彩礼。


二、彩礼返还时嫁妆的处理

作为与彩礼相伴相生的婚嫁习俗,嫁妆仍广泛存在,但不同地区、不同家庭均可能存在较大差别。有的地方主要是女方出嫁妆,有的地方嫁妆数额甚至高于彩礼数额;有的家庭收到彩礼后不返还或者作为嫁妆象征性地较少返还,而有的家庭在女方收到彩礼后将大部分甚至全部均作为嫁妆返还用于新家庭。因此,在处理彩礼返还问题时,需要考虑嫁妆情况,如果部分彩礼已通过嫁妆的形式返回到新的家庭中,并已经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则可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一并处理。如果是女方家在彩礼外婚前额外陪送的嫁妆,则对于尚存的部分,应当返还给女方。对于已经消费的部分,可以在返还彩礼时予以扣减。


三、关于返还彩礼的原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规定了三种可返还彩礼的情形:(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但现实生活中存在大量未办理结婚登记却按照当地习俗举办婚礼并共同生活,以及已办理结婚登记但共同生活较短等情况,无法适用上述司法解释规定,彩礼是否返还以及如何返还成为难点。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在未办理结婚登记的情况下,原则上彩礼应当予以返还;但是也不能忽略共同生活的“夫妻之实”。对女方来说,因妊娠、分娩,必然承当更多的生理风险及心理压力。如果只是因为未办理结婚登记而要求彩礼接收方全部返还,不仅违反了公平原则,也不利于对妇女合法权益的保护。另外,双方已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并共同生活的,彩礼给付的目的已经实现,在双方离婚的情况下,给付彩礼一方无权再要求返还。这符合彩礼的习俗性特征。但是,不可否认,婚姻不是“一锤子买卖”,长期共同生活是其本质特征,也应当将彩礼数额、共同生活时间长短、孕育情况及过错事实等作为确定彩礼是否返还以及返还比例的重要考量因素。

综上,结合审判实践,关于彩礼的返还可以归纳总结为以下三种处理方式:(1)未办理结婚登记且未共同生活的或已经办理结婚登记但确未共同生活的,原则上应当全部返还。但是,应当扣减已经使用消费的部分。(2)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双方已共同生活的,应当在扣减已经使用部分和无法返还的嫁妆部分基础上,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双方过错等事实,结合当地习俗,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比例。(3)已办理结婚登记且共同生活的,在双方离婚时,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一般不应予以返还。但是,如果共同生活时间较短且彩礼数额过高的,应当在扣减已经使用部分和无法返还的嫁妆部分基础上,考虑孕育情况及过错等事实,并参考当地习俗,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比例。



四、涉彩礼返还纠纷中存在的诉讼主体资格

彩礼返还纠纷中,程序上存在的主要争议问题是婚约当事人父母能否作为当事人参加诉讼。根据中国传统习俗,缔结婚约及给付彩礼,一般由男女双方父母共同参与,“父母之命、媒妁之言”是重要内容,父母一般会参与给付和接收彩礼环节,将其列为共同当事人,不仅符合习惯做法,也有助于查清案件事实。实践中,涉及彩礼返还的,大体分为以下两种情况:(1)离婚纠纷中,原告提起离婚诉讼同时要求返还彩礼,或者被告同意离婚但同时提起诉请要求返还彩礼。此时,虽彩礼返还与离婚纠纷审理范围不同,但为便利当事人和诉讼经济考虑,可以在离婚纠纷中一并审理。因此,当事人主体仍为夫妻双方,不宜将夫妻以外的第三人作为诉讼主体,否则,将会使离婚诉讼当事人范围扩大,不利于离婚纠纷审理。(2)婚约财产纠纷诉讼。若给付彩礼的婚约当事人与父母以家庭财产给付彩礼的,当事人与父母可作为共同原告。同样,彩礼直接交付给当事人父母并由接收人或者其家庭实际使用的,接收彩礼的婚约当事人及其父母也可作为共同被告。除父母之外,原则上,不宜再扩大至其他主体。



以上是本律师对新规的几点浅显分析与解读。随着新规的执行,我们期待彩礼问题不再成为婚姻中的矛盾点,而是婚姻幸福的起点,未来的婚姻之路将更加坚实,每一段旅程都将在法律的庇护下,走向一个更加公正、和谐的终点。


作者简介:




   陈志红 

     

   合伙人



陈志红,德恒石家庄办公室合伙人、“陈志红婚姻家事法律服务团队”主任,石家庄市律师协会婚姻家庭专业委员会副主任。主要业务领域:房产纠纷、婚姻家事、财富传承。

Email:chenzhihong@dehenglaw.com



 

撰稿人:陈志红

审稿人:刘晓彤 盖琪

排   版:王浩硕 

签发人:杜会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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