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在一些学生在校受伤学校担责事件的影响下,部分学校为了确保学生安全,开始出现“不敢放孩子玩耍,甚至课间也不让孩子出教室”的极端现象,这让很多家长感到担忧。学生在校发生安全事故,应该如何确定学校的责任?日前,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校园人身损害案件。
基本案情
2024年的一天傍晚,六年级的小徐跟随老师和同学们一起放学下楼,男女生两排队伍在从三楼下至二楼的过程中,位于队伍后部的小徐在楼梯台阶上不小心摔倒,跌至楼梯间的平台转角处,牙齿磕到了墙面。带队老师发现小徐摔倒后,立即联系家长并陪同送医。经医院诊断,小徐有一颗牙齿折断、唇挫伤擦伤。
小徐父亲认为,放学过程中,学校对学生人身安全监管不力,诉至法院,要求学校承担已经产生的医疗费633.07元及后续治疗产生的医疗费,并赔偿交通费、误工费、精神损失费等各项损失,合计8万元。
学校则认为,已在课前课后常态化开展安全警示教育,多次强调“上下楼梯,按序行走”等内容。楼梯等学校设施场所亦不存在导致小徐受伤的缺陷。
受理本案的合议庭首先勘验了事故现场,随后运用VR技术对事发现场进行还原,并在庭审中演示播放,要求双方陈述事发经过。小徐父亲无法明确指出学校事发时存在的具体过错,而学校结合VR阐述了事发时带队老师所在位置、小徐摔倒的过程以及事发当场带队老师第一时间处置事故的经过。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学校是否存在过错。根据法院现场勘验结果及证据,小徐摔倒受伤并非楼梯等设施场所缺陷导致,亦非学校过错行为导致。学校提供的《专题教育记载表》上载明学校每周都会开展安全卫生教育;事发地点的楼梯,上下行左右黄黑分界线清晰,多处台阶及墙面张贴了醒目的安全提示标志,尽到了学校的教育职责。
在小徐受伤后,学校及时通知家长、陪同就医、配合调查事发经过,履行了学校必要的管理职责。据此,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官心语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中小学是未成年人最集中的地方,也是未成年人损害较易发生的地方,但校园伤害事件中认定侵权责任,不能仅因事故发生在校园即认定学校一定负有责任。本案中,学校已常态化进行校园安全教育,学校设施有醒目的安全提示标志,事发时学校在第一时间发现事故、通知家长并陪同就医,已尽到教育、管理职责,因此学校不应承担侵权责任。
人大代表点评
学校“是否尽到教育、管理职责”,是判定其是否存在过错进而应否承担责任的重要标准,本案中,学校已尽到教育、管理职责。校园安全是学校管理的重点难点,而实践中学校承担赔偿责任的案例,可能会导致部分学校为防止事故发生而限制学生自由活动,阻碍了青少年的健康发展。
本案通过具体司法实践,以“小案例”阐释“大道理”,明确通过审查校方教育和管理职责来厘清校园安全事故中学校的权责,把“孩子虽在校,家长也有责,校园安全须共同守护”的理念落在实处,理性守护校园安全。未成年人在校期间因任何原因受伤,都是我们不愿看到的。为了减少类似现象发生,本案通过司法裁判的力量,让保护未成年合法权益和维护学校正常教学管理秩序达成统一。只有学校、家庭、社会协同努力,才能共同呵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局、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