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张家界:结婚不到一年要离婚,21.8万元彩礼怎么返还?法院调解→

文摘   2024-11-13 16:27   湖南  
家庭关系的和谐稳定固然是婚姻关系的完美状态,但如果双方感情确已破裂,和平离婚也不失为一种理智的解决方案。近日,湖南省张家界市慈利县人民法院通津铺法庭成功调解一起涉高额彩礼、嫁妆返还的离婚纠纷,帮助双方当事人解开心结、和平分手。

基本案情

周某与李某于2022年4月登记结婚。婚后因家庭琐事经常发生矛盾,故而周某于2023年2月向法院诉讼离婚,同年3月,法院作出不准予离婚的判决。而后双方继续分居,矛盾并没有化解,后周某于2024年3月25日又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案件受理

法院受案后,李某虽同意离婚,但认为双方结婚至今仅共同生活一个半月,如果离婚,周某应当返还彩礼21.8万元及金银首饰,同时周某亦要求李某返还嫁妆。一时间,双方争执不下,矛盾愈演愈烈,双方家人也加入本案纠纷当中,本是夫妻间的感情纠纷,演变成了两个家庭的矛盾。

我家里并不富裕,房屋有下沉的风险,结婚前后花销了很多积蓄,离婚我同意,但是必须返还彩礼。

已经结婚了,彩礼不可能退还,而嫁妆是我的婚前财产,他必须还给我。

为了缓和双方矛盾,承办法官采取“背靠背”调解方式,分别做原、被告工作。本着“劝和不劝分”的原则,考虑是否有和好的可能,从挽回家庭的角度耐心劝导双方,希望双方冷静思考。
在给双方留出了几天斟酌的时间后,承办法官又抽时间致电周某,了解到对离婚的态度比较坚决。李某经过再三考虑也同意离婚,认为“这样的日子过下去也没什么意思”,但要求返还彩礼21.8万元及金银首饰。
经与双方充分沟通,承办法官发现调“和”无望,再次确定双方均同意离婚,便对彩礼和嫁妆的返还数额进行进一步调解。承办法官先向双方释明关于返还彩礼、嫁妆的相关法律规定,从双方结婚时间较短、李某家因婚致贫的实际情况、当地风土人情等角度切入,积极引导当事人打开心结,疏导当事人情绪,最终通过耐心细致的释法明理,双方就解除婚姻关系及返还彩礼、嫁妆事宜自愿达成一致意见。经过承办法官晓之以理动之以情地劝解,原、被告双方终于同意调解并就财产分割达成一致意见,周某返还彩礼3.3万元,李某返还部分嫁妆。

案结事了

小案无小事,虽然遗憾没有调“和”成功,但通过调解缓和了双方当事人的针锋相对的情绪。婚姻家庭纠纷的妥善解决,不仅关系到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维护,更涉及家庭的和睦、社会的稳定。今后,慈利法院将继续在婚姻家事案件方面加大调解力度,真正实现案结事了,守护万家安宁。

相关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一条 以婚姻为目的依据习俗给付彩礼后,因要求返还产生的纠纷,适用本规定。
第二条 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一方以彩礼为名借婚姻索取财物,另一方要求返还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条 人民法院在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中,可以根据一方给付财物的目的,综合考虑双方当地习俗、给付的时间和方式、财物价值、给付人及接收人等事实,认定彩礼范围。下列情形给付的财物,不属于彩礼:
(一) 一方在节日、生日等有特殊纪念意义时点给付的价值不大的礼物、礼金;
(二) 一方为表达或者增进感情的日常消费性支出;
(三) 其他价值不大的财物。
第五条 双方已办理结婚登记且共同生活,离婚时一方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支持。但是,如果共同生活时间较短且彩礼数额过高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彩礼实际使用及嫁妆情况,综合考虑彩礼数额、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双方过错等事实,结合当地习俗,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比例。

来源:慈利县人民法院 作者:吴天鹏 转载自:红网百姓呼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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