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永州:殴打年满六十周岁老人致轻微伤,是否应当予以行拘?法院判了

文摘   2024-11-18 10:46   湖南  

殴打年满六十周岁的老人,

致轻微伤,

公安机关仅对加害人处以罚款,

受害人不服,

起诉要求公安机关拘留加害人,

能否得到支持?

近日,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审理了

这样一起治安行政处罚案件。

基本案情

周某系某公司公路建设工程项目部负责人,2023年6月29日,施工人员在王某家门口修路过程中,因未按其要求修建护坡,王某阻拦施工。施工人员将这一情况电话告知周某。周某赶到现场后,与王某发生争吵,争吵过程中,王某打了周某一耳光,周某报警。
2023年7月3日,公安机关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对周某的损伤程度进行了鉴定。同日,该司法鉴定机构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结论为:周某“右侧口腔粘膜破损”,构成轻微伤。
经调解未果,某公安局遂于2023年10月10日作出《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王某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第四项、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对王某罚款五百元。
周某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某政府经过复议后,于2024年2月21日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公安行政处罚决定。
周某认为,其在案发时已经年满六十周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王某殴打年满六十周岁的人,应当受到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及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的处罚,某公安局仅对王某处五百元罚款,处罚过轻,违反上述法律规定,遂向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及《行政复议决定书》。

法院判决

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殴打、伤害六十周岁以上的人,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第十九条第四项规定,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的,减轻处罚或不予处罚。《公安机关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问题的解释(二)》第四条规定,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前述减轻处罚情节的,“按下列规定适用:……(三)规定拘留并处罚款的,在法定处罚幅度以下单独或者同时减轻拘留和罚款,或者在法定处罚幅度内单处拘留”。王某殴打年满六十周岁的老年人,虽有减轻处罚情节,但在减轻处罚后,仍应当对王某处以拘留。某公安局对王某单处罚款,没有拘留,明显违反上述规定,属于适用法律错误。
针对被诉行政处罚决定存在的上述问题,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向某公安局、某政府发送《司法建议书》,建议自行纠错并采取切实措施化解争议。同时,与某公安局、某政府积极联动,组织周某、王某进行调解,促成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并履行完毕,王某主动向周某赔礼道歉、赔偿损失,取得了周某的谅解。某公安局、某政府撤销被诉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复议决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条的规定,对王某不予处罚。
周某向人民法院申请撤诉,零陵区法院裁定予以准许,本案行政争议得以实质性化解。

法官说法

残疾人、孕妇、不满十四周岁的人和年满六十周岁的人,自我保护能力差,一旦受到他人殴打、伤害,很难进行自我防卫。为充分保护他们的合法权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殴打、伤害该类人员的,加重处罚,即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在社会需求多元化的大背景下,行政争议不断增多。为构建和谐社会,《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条规定,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者损毁他人财物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较轻,经公安机关调解,当事人达成协议的,不予处罚。发生该类纠纷后,当事人要积极配合公安机关的调解工作,寻求双方当事人都能接受的解决方案,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达成一致协议,尽量将大事化小、小事化了,既让受害人获得充分合理的赔偿,又让加害人充分认识、积极改正自身的错误并免受行政处罚,从而彻底地解决矛盾纠纷,促进社会和谐。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九条 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者损毁他人财物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较轻的,公安机关可以调解处理。经公安机关调解,当事人达成协议的,不予处罚。经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达成协议后不履行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本法的规定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给予处罚,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就民事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第十九条 违反治安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减轻处罚或者不予处罚:
(一)情节特别轻微的;
(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后果,并取得被侵害人谅解的;
(三)出于他人胁迫或者诱骗的;
(四)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的;
(五)有立功表现的。
第四十三条 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
(二)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六十周岁以上的人的;
(三)多次殴打、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伤害多人的。

来源: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 作者:王焕江、王君辉 转载自:红网百姓呼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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