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机动车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经通知机动车所有人仍未按规定办理注销登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四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现公告以下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作废。
贵港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管所
2024年1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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