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持续巩固“双减”治理成果,进一步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办学行为,高台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等相关法规,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依法对校外培训领域违法行为进行查处,现将3起违法违规案例向社会通报。
案例一
高台县教育局和高台县消防救援大队通过联合执法检查,发现位于高台县城关镇长征路社区北环路449号(高台县汉唐文化商业街2栋楼5层2501号)的高台县启源体育发展中心在未取得办学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组织开展面向中小学生和幼儿园幼儿的体育类培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四条规定,《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第十七条规定,已责令高台县启源体育发展中心停止一切面向中小学生(含幼儿园儿童)的培训行为。
案例二
高台县教育局和高台县消防救援大队通过联合执法检查,发现位于高台县城关镇长征路社区西城河路757号(如意馨园3-16号商铺二层)的甘肃八拍艺术培训学校有限责任公司存在开展超出办学许可范围的培训活动,培训教室烟雾报警系统未正常工作、消火栓水压不足等问题。根据《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第二十条规定,《校外培训机构消防安全管理九项规定》第七条规定,已责令甘肃八拍艺术培训学校有限责任公司从即日起停止一切面向中小学生(含幼儿园儿童)的培训行为,立即开展整改,待整改完成并通过验收方可继续开展培训。
案例三
位于高台县城关镇滨河社区创业街27号(2楼东侧)的高台县七月托管中心,营业执照经营范围登记为居民日常生活服务、礼仪服务、幼儿园外托管服务。经群众反映,高台县教育局对该中心进行突击检查,发现该中心存在托管期间开展艺术类培训痕迹,检查人员对机构负责人现场进行批评教育并责令其在托管期间不得开展面向中小学生(含幼儿园儿童)的任何培训行为。同时,高台县教育局也提醒各位家长朋友不要将孩子送到此类无办学许可证、教师资质不符合标准的托管机构参加培训活动。
为切实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校外培训负担,维护青少年学生身心健康和家长合法权益,规范全县校外培训市场,高台县教育局现就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1.任何机构要面向中小学生(含幼儿园儿童)开展校外培训,必须依法依规取得办学许可证和营业执照(或民办非企业法人登记证书),否则不得开展校外培训活动。
2.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一对一”“一对多”“众筹私教”“研学”“家政服务”和非学科类等名义开展隐形变异学科类校外培训的,均属于违法违规行为,一经发现,将依法依规严肃查处。
3.已取得办学许可证和营业执照(或民办非企业法人登记证书)的校外培训机构,如在许可范围、消防、住建、食品、资金安全以及人防、物防、技防等领域存在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的办学行为,一经发现,将依法依规严肃查处。
4.对在职在岗的中小学教职员工(含幼儿园教师和教研人员),参与校外培训或介绍、诱导、逼迫学生参加校外培训,将按《甘肃省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实施办法》等规定,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和其他处理。
5.对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法违规开展校外培训的行为,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等,作出警告、通报批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招收学员或吊销许可证件等处罚;对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各校外培训机构不得一次性收取或以充值、次卡等形式变相收取时间跨度超过3个月或60课时的费用,且不得超过5000元,不得违反政府指导价收费和虚构原价、虚假折扣等进行价格欺诈。一经发现,将依法依规严肃查处。
7.严禁在主流媒体、新媒体、公共场所、居民区各类广告牌和网络平台等刊登、播发校外教育培训广告,不得对外违规发布招生简章、广告和虚假宣传,夸大培训效果,引诱误导学生及家长。一经发现,将依法依规严肃查处。
8.严禁托管机构违反“双减”政策,以任何名义和形式开展学科类培训或在托管期间进行艺术培训以及辅导,不得举办补习班和联合培训机构在托管期间进行违规补课。一经发现,将依法依规严肃查处。
欢迎广大群众和社会各界积极参与校外培训治理,投诉反映各种违法违规校外培训行为和教师违规行为,特别是违规开展学科类隐形变异培训和在职在岗教师违规参与校外培训的行为。投诉举报电话:0936-6621179。
特此公告。
高台县教育局
2024年1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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