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年官司 一朝胜诉

科技   2024-10-28 06:30   江西  

嘿,朋友你好,欢迎做客“地质进阶”。

前篇分享了叶绿章先生著作《漂泊人生:一个地质队员走过的路》中的《对白酒的爱与恨》,从先生偶然间喝酒到慢慢爱上喝酒,再到后面不得不喝酒,体会到他从欣喜到无奈的心境变化,这种变化不仅是他个人境遇变化的体现,更是整个社会发展的缩影,其中指出的现象,已经有了很大的改观,

本篇仍然摘录这本著作中的一篇,名为《八年官司 一朝胜诉》,读了这篇文章才明白,原来现在我们习以为常的勘查合同(技术服务合同),还有着这样坎坷的历程感谢这些前辈们的坚持,才有了今天的顺理成章。

这是我在湖南省地矿局工作期间,受局长委托,负责和参加的一项经济诉讼案。

在长达8 年的诉讼活动中,使我经历了一场官司胜败的争斗,迫使我学习了许多基本的法律知识和诉讼规则与要求,整个诉讼活动,有着值得回忆和令人思考的问题。

20 世纪80 年代中期,地矿部门从封闭的计划经济体制下,开始步入市场经济。

一份矿产资源有偿勘探的合同在湖南省地质矿产局大院里签署。这份矿产资源有偿勘探合同,是建国以来地矿部门首例,它突破了矿产资源及其成果的无偿使用的束缚,开创了矿产资源有偿勘探,成果有偿使用的新局面,标志着地矿部门从计划经济的困惑中走了出来。

1985年5月,由局金刚石制品研究中心为有偿勘探合同的承包方,省海泡石矿产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为出资方,省地矿局为鉴证方,签订了对湖南湘潭海泡石粘土矿的有偿勘探合同。

经局组织内部地勘单位,用半年时间完成了野外勘探,室内整理,编制报告以及合同规定的海泡石粘土矿勘探的全部要求后,出资方应按合同支付300 万元,而他们只支付了200 万元。

我方在出资方少付勘探费的情况,仍然把勘探的全部成果资料交给了出资方,以有利于出资方转入开发。

正当出资方积极筹资组织现场矿山开发,进入矿山开展矿山开采设计之际,当地村民得知,在他们的这块土地上,平时称作烂泥土,现在是价值很高的一种特殊矿产,是我国当时发现并确定为海泡石的矿产,而且一种经加工后,大有用途的商品后,村民开始用种种理由,有组织地阻止出资方的开发计划,使出资方被迫撤出了现场。

出资方有5 家股东,面对这种困境,提出了种种疑义。并从双方签订的有偿勘探合同产生了怀疑。

一是这是一份勘探合同,而承包方提供的是详细普查报告。

二是合同规定承包方负责为出资方办理开采证,现在拿着开采证进入不了矿产所在地。

三是合同主体不具独立法人资格。金刚石制品研究中心与省地矿局探矿处是两块牌子一套人马。合同无效,责任在承包方。

四是据了解承包方勘探工作,所支出的费用大大小于200 万元。

为此,1986年9月,5家股东联合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状告这起地矿部门首例有偿勘探合同。

我作为地矿方代表参与了这场时间长达8个年头的官司,直到1993 年3 月,二审终审判决我方胜诉,我方才从旷日持久的经济纠纷中解脱出来。

现在回忆那时的激烈的诉讼,庭审辩理,庭下调解……油然而生激情,提笔,记下这段耐人寻味的往事。

当事人质疑

庭审前5 家股东组织了一个质疑小组,找到承包方辩理,提出许多争辩的问题。我作为承包方代表,面对5 个股东代表小组,答辩了他们的提问。

问:我们合同中规定是海泡石矿,你们为什么交给我们的是海泡石粘土矿。

答:海泡石是商品名称,又是一种矿物名称,它赋存在海泡石粘土矿石里。有偿勘探的目的物,是海泡石粘土矿。任何一种矿物都要经过从矿石中提炼或提纯,然后加工才能成为人们可利用的商品。我们的合同就是指自然状态下形成的矿石,对符合矿石品位的矿产地进行勘探,查明其开采价值。已提交给你们的矿产地是有开发价值的。

问:合同是勘探,你们为什么交给我们的是详细普查报告。

答:海泡石粘土矿属非金属矿产类型,我国的非金属矿产勘探规范,明确规定对海泡石粘土矿只作到详细评价,就可以用于矿山建设,没有勘探规范。合同中提出的勘探,广义地讲,是指勘探工作。详细普查是勘探工作的一个重要部分,并包含于其中,没有本质区别,只在工作程度上有所不同,也是勘探工作不同阶段的划分。我们提交给你们的详细普查报告是符合合同标的的。

问:200 万元要是购买海泡石矿,可用火车装好几十列车。你们的报告就一个袋子背走了,能值200 万元吗?

答:地质矿产报告,是展现海泡石粘土矿产地及其开采价值的勘探成果,它属于无形资产,地质报告是一份重要的信息载体,它具有排他性、单一性、独占性。你拥有了,别人不能再有。它不存在用什么火车装的问题。要讲起价值,首先是双方认可,合同明确,共同接受。其次是计算其价值,要从几十年我国才发现这种矿物来讲就具有意义了。湖南是通过几十年的寻找,国家支出了大量的找矿费用,大量的人、财、物的消耗,才获得这一个有开采价值矿产地。我们只收了你们200 万元,应该说,你们是合算的。同时你们拥有了该处矿产地的独占权、使用权,也是改革开放的政策的允许下,才出现的。希望你们能认识这个问题。

问:听说你们在野外对海泡石矿也不认识,而是用磨子磨土,用水缸泡,用棍子搅,这能说明你们的结果是正确的吗?

答:提出这个问题,表示你们需要学习地质知识,更需要了解科学地发现是多么的困难。居里夫人发现镭元素的艰难之处,可以从书本上和传奇中得知,从矿石中提取镭的过程,在当时的条件下,不就是用水缸加棍棒吗?我们在评价海泡石矿过程中,不仅在野外要用一些原始的办法,作为初步识别何种粘土含有海泡石矿,同时还要采用先进的测试设备对其进行识别确认,并且要定量地准确测量其含量是多少,我们报告中告诉你们的结果是正确的。这也表明发现、确认海泡石矿,探明它的含量和价值是需要时间和经费的。

问:你们签订合同的单位不具法人资格,合同无效,责任在承包方,应该承担经济赔偿责任。

答:有偿勘探合同,不是一般的经济合同,它是技术转让,技术服务合同(当时《技术合同法》尚未出台。有关技术成果转让国务院已于1985 年8 月发布有关规定,规定表明技术可以有偿转让,技术也可以是有偿服务)。这份合同标的物,是要通过地质发现、技术勘探以及使用相当多的技术设备、手段,通过知识、智力的认识、过滤、综合研究,将其反映在文字、图件、表格中,才能完成。技术转让,技术服务的内涵,包含了矿产资源有偿勘探。国务院发布的技术成果转让规定:(在当时)并没有提出转让和服务的主体必须是具有法人资格的单位,因为许多技术是自然人持有,或事业单位,科研单位某研究群体持有。所以非独立法人单位机构是可以向市场转让其拥有的技术和开展工作服务的。

庭审及辩论

开庭前,法院始终围绕着由承包方退回大部分或部分勘探费给出资方,经过3 年庭下调解,双方当事人一直不能达成和解协议。

于1990 年下半年法院开庭公开审理本案。庭审安排在当地法院礼堂进行。礼堂台上设审判庭。台下为旁听席。开庭那天5家股东组成的出资方代表参加旁听的人数达20 人以上,承包方代表参加旁听人数也有10 多个人。

我和律师受承包方法人代表委托,代理出庭。

当天上午8 点准时开庭。法庭查证出庭人身份,宣读了法庭,宣布开庭调查本案诉讼。由原告方(出资方)宣读了诉讼,并不时向法庭提交书证。

由承包方针对诉讼的事实和适用的法律作了陈述。

审判长宣布进入法庭辩论。

原告、被告分别轮换围绕主体问题、审批报告、机构的资质问题、勘探报告的工作程度、协助办理开采证等问题,展开了辩论。

到12 点,审判长宣布暂时休庭,下午1 点钟开庭。

下午1点开庭,双方针对这份合同的性质,是否有效,有偿勘探的费用……展开了更加激烈的争辩。到下午5 点审判庭已经筋疲力尽,再次宣布法庭辩论结束,择日作出判决。

1990 年11 月,一审宣判,承包方败诉。责令返还出资方200 万元并加上几年的利息,合计达到300 万元以上。败诉的主要原因是,按《经济合同法》裁定我方签约的单位不具主体资格。

1990 年12 月,我方针对一审判决,向省高级人民法院提交了上诉状。进一步称辩有偿勘探合同是一份技术合同。这时《技术合同法》即将出台,对于技术持有者的合法权利起到了重要的决定性的保护作用。高法院受理了本案,指派了具有权威的二审主审官,又经过长达两年多的调查审理。事实清楚,采用《技术合同法》的法律规定,重新调整了当事人之间的法律行为,于1993 年3 月下达了二审终审判决书。湖南地矿局胜诉。

一场长达8 个年头的官司,以一朝裁决而结束。

在案件的终审判决下达时,我已离开湖南地矿局半年时间,与我共同为本案做出努力的同事,欣然在第一时间内,把这个消息告诉了我,让我们共同分享了良好的结果。当我们相逢时,还经常为此而畅饮一杯美酒。

地质进阶
每天一个地质概念,陪你修炼从小白到高手的进阶之路。
 最新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