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业局回复:生态保护红线内公益林是否可以进行抚育和更新采伐,法律依据是什么?
文/务林人
问:请问生态保护红线内公益林可以进行抚育和更新采伐嘛,法律依据是什么?
省林业局回复(20241112):根据《XX省生态公益林条例》第二十条“国家级和省级生态公益林应当根据生态区位和生态状况,统一实行分级保护:(一)一级保护,为纳入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区域的生态公益林”、第二十七条“生态公益林经依法批准,可以进行抚育和更新性质的采伐”,以及《XX省林业局 XX省财政厅关于印发<XX省生态公益林区划界定和调整办法>的通知》(XX〔2020〕1号)第十条“省级以上生态公益林按照《XX省生态公益林条例》划分为三个保护等级。(一)一级保护,为纳入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区域的国家级和省级生态公益林”等规定,生态保护红线内的生态公益林经依法批准,可以进行抚育、更新性质的采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