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国家禁毒委员会办公室、公安部、国家烟草专卖局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上头电子烟”违法犯罪打击整治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禁毒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进一步深化电子烟涉毒涉违禁物质打击整治工作,为加强部门协作,系统解决“上头电子烟”问题提供有力支撑。
当前,添加依托咪酯、合成大麻素等新型毒品及替代物质的“上头电子烟”在青少年群体滥用加剧,呈快速蔓延态势,严重侵害人民群众特别是青少年群体身心健康。为进一步加强对“上头电子烟”打击整治工作的统筹指导,坚决整治电子烟涉毒涉违禁物质乱象,严密防范、有力遏制“上头电子烟”在青少年群体中滥用蔓延,国家禁毒委员会办公室、公安部、国家烟草专卖局联合制定了该《意见》。
近年来,由于国家对海洛因、冰毒、K粉等毒品打击力度持续加大,毒品犯罪分子为了赚取贩毒暴利,转而找到一些伪装性好、辨识度低、迷惑性强的新型活性物质来代替,依托咪酯就是其中之一。
依托咪酯对人体大脑和神经系统的伤害相较于其他毒品危害更大,长期滥用会出现情绪、思维和意志行为精神障碍,超出身体耐受范围时甚至会造成死亡。
青少年是这类新型毒品的易受害群体,不法分子利用青少年的好奇心和冒险心理,将依托咪酯包装成所谓的无毒或低毒“上头电子烟”,通过各种手段引诱、怂恿青少年尝试吸食,这类新型毒品的社会危害性之大、传播速度之快、范围之广。
2023年10月1日,依托咪酯正式列管,表明国家对毒品犯罪予以依法打击、保护国民身心健康、保障家庭团结和睦和维护社会安宁秩序的坚决态度。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
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
重庆禁毒提醒您
切莫被“上头电子烟”迷惑
如发现有人贩卖或滥用
依托咪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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