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平县公安局
关于2025年禁种铲毒的通告
为进一步加强全县禁种铲毒工作,及时发现和铲除非法种植罂粟、大麻等毒品原植物,坚决遏制、严厉打击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违法犯罪行为,实现毒品原植物“零种植”的工作目标,持续巩固我县毒品原植物“零产量”的工作成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有关规定,特通告如下:
一、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走私或者非法买卖、运输、携带、
持有未经灭活的毒品原植物种子或者幼苗。严禁非法运输、买卖、储存、使用罂粟壳。
二、“罂粟”“大麻”等均是国家明令禁种的毒品原植物,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种植罂粟、大麻植物、古柯植物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可以用于提炼加工毒品的其他原植物(包括播种、插苗、移栽、施肥、灌溉、除草、收获等一系列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规定,凡非法种植罂粟、大麻等毒品原植物,一律强制铲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一)种植罂粟五百株以上不满三千株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数量较大的;
(二)经公安机关处理后又种植的;
(三)抗拒铲除的。
非法种植罂粟三千株以上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数量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一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非法种植罂粟不满五百株或者其他少量毒品原植物的;
(二)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少量未经灭活的罂粟等毒品原植物种子或者幼苗的;
(三)非法运输、买卖、储存、使用少量罂粟壳的。
有前款第一项行为,在成熟前自行铲除的,不予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二条规定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未经灭活的罂粟等毒品原植物种子或者幼苗,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三、严禁任何餐饮行业、食品生产经营者或者个人在食品中添加罂粟壳、罂粟籽等毒品原植物及其非法制品。
四、凡被发现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未经灭活的毒品原植物种子或者非法种植罂粟、大麻等毒品原植物的,公安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依法给予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凡主动上交非法持有的罂粟等毒品原植物种子或自觉主动铲除已播种的罂粟等毒品原植物的,可以依法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不自动铲除被公安机关查处的,将从重处罚。
六、每个公民都有检举、揭发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以及其他涉毒违法犯罪的义务,对积极检举揭发、协助收缴毒品原植物种子、举报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有功人员,经核实后,根据大理州禁毒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公开有奖征集涉毒违法犯罪线索的通告》给予奖励,并为举报人严格保密。
七、对包庇、纵容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人员,将从严惩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打击报复检举人员、证人、禁种铲毒工作人员或者在执法过程中阻碍执法的,公安机关将予以打击处理。
举报电话:0872-6520730、110(永平县公安局情报指挥中心)
0872-6525120(永平县公安局禁毒大队)
0872-6525110(永平县公安局博南派出所)
0872-6788110(永平县公安局杉阳派出所)
0872-6742110(永平县公安局龙街派出所)
0872-6720110(永平县公安局龙门派出所)
0872-6760110(永平县公安局厂街派出所)
0872-6776110(永平县公安局水泄派出所)
0872-6750110(永平县公安局北斗派出所)
特此通告
永平警方
微信号|ypxgajwx
新浪微博|@永平警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