均被判刑!森林草原火灾典型案例警示

政务   2025-01-13 19:52   云南  


“放火烧山,牢底坐穿”
云南省已于2024年12月1日
进入新一轮森林草原防火期
为切实提高广大人民群众
防火意识和法制观念
确保人民群众
生命财产安全和生态安全
帮助大家树立防火意识
严防森林火灾发生
以下是五起森林草原火灾典型案例警示
↓↓↓

因丢弃一个未熄灭的烟头引发森林火情

▲图片由AI生成

案例一:2023年3月2日19时,黄某在永平杉阳阿古箐山场接水管过程中,将自己抽的未熄灭的烟头随意丢弃在干活地点旁的林地中,因持续高温加之天干物燥,烟头将地面上的干松叶及杂草点燃,导致引发阿古箐山场森林火情。黄某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涉嫌失火罪,永平县人民法院以犯失火罪判处被告人黄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判令被告人黄某华赔偿林木资源损失9.72万元,生态环境损失4.53万元,生态植被恢复费1.71万元,共计赔偿15.96万元。

随意倒火炭灰引发森林火灾

案例二:2023年3月10日07时,肖某用铁撮箕将其住宅处厨房火灶内未熄灭的火灰,随意倒入永平博南桃新村石牛箐320国道右侧(保山方向)山场路沟,肖某明知其所倒的火炭灰内有火炭余火的情况下,没有采取有效的浇灭措施,直到当日13时所倒火灰在强风加持下将附近可燃物点燃,导致引发博南镇石牛箐森林火灾,该火灾造成大面积森林受损。肖某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涉嫌失火罪,永平县人民法院以犯失火罪判处被告人肖某华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


随意烧除秸秆引发森林火情

案例三:2023年3月18日08时,常某到厂街七昌村大龙塘组自家的“叉叉福”地中(周边是森林)干活,后用随身携带的气体打火机点燃了地里的杂草、蒿枝杆等杂物进行焚烧,其在未确认明火完全熄灭的情况下返回家中。同日12时许,因地边未熄灭杂草及蒿枝杆在风的作用下引燃了旁边的森林导致发生森林火情。常某明知在森林草原高火险期,仍在林子旁的地里烧除杂草及蒿枝杆,引发森林火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涉嫌失火罪。永平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处常某中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


违规祭祀用火引发森林火情

案例四2023年1月24日中午12时,刘某到博南初一铺村河对角三组岔山“敬山神”,期间在生火煮饭时不慎引发森林火情。刘某在森林防火期违规在林区祭祀用火,引发了森林火情,刘某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构成失火罪,永平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处刘某中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责令刘某并当场赔偿国家生态环境资源损失费及植被恢复费共计人民币20500元。

献坟祭祀烧纸引发森林火情

案例五:2023年4月10日,罗某在厂街岩北村康家平坦山场进行献坟祭祀活动。期间,罗某违反森林防火条例的规定,在自家的祖坟旁燃烧香纸,不慎引发了森林火情,造成森林及林木受损。罗某因在森林草原高火险期燃烧香纸,引发了森林火情,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构成失火罪,永平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处罗某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缓刑二年。永平县人民检察院对罗某某提出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罗某某依法赔偿因其失火行为导致的植被恢复费用人民币1790元,生态环境资源损失人民币10234元,共计人民币12024元。

来源:永平之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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