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交警连续两日查处驾考“高科技”舞弊案件

时事   2024-12-26 19:51   青海  
随着私家车出行普及化,驾照已经成为人们生活刚需,这让不法分子嗅到了商机,驾考作弊随之产生。
驾考不同于其他考试,其作弊行为不仅影响考试的公平性,更是会带来交通安全隐患,直接影响到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其社会危害性不容小觑。近日,西宁市公安交通管理局连续查处两起驾驶证科目四考试作弊案件。
科目四,也叫科目三安全文明驾驶常识,又称科目四理论考试、驾驶员理论考试,是机动车驾驶证考核十分重要的部分。科目四将原科目一中有关安全文明驾驶的要求、复杂条件下的安全驾驶技能、紧急情况下的临危处置等知识单列出来,放在“科目三”实际道路驾驶考试后进行,进一步测验考生的交通素质程度。

案件侦破


2024年12月25日09时20分许,申请人李某某在西宁市公安交通管理局驾驶人考试中心第一考场(朱家庄)参加科目四考试过程中,利用无线数据终端、无线数据Wi-Fi、接收器等设备,实施考试作弊行为,被监考民警当场查获。面对证据,该考生对自己作弊的行为供认不讳。

交警提醒:

驾考作弊不仅触碰了法律红线,更是增加了交通安全风险,对自身和他人生命安全造成极大威胁,是一种不负责任的行为。

驾驶证考试难度适中,只要认真学习,用心理解领会,都能顺利通过。如果只想投机取巧获取一本驾驶证,网警蜀黍的火眼金睛一定会锁定你。

拒绝当马路杀手,认真学习备考,遵守考场纪律,祝大家顺利通过考试!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


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八十八条


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领机动车驾驶证的,申请人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领机动车驾驶证。申请人在考试过程中有贿赂、舞弊行为的,取消考试资格,已经通过考试的其他科目成绩无效;申请人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领机动车驾驶证。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缴机动车驾驶证,撤销机动车驾驶许可;申请人在三年内不得再次申领机动车驾驶证。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九十三条第二款


申请人在考试过程中有贿赂、舞弊行为的,取消考试资格,已经通过考试的其他科目成绩无效,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千元以下罚款;申请人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领机动车驾驶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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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西宁交警
编辑:文东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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