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安县公安局
关于加强犬只规范化管理的通告
尊敬的广大市民朋友:
为维护城市环境卫生和社会公共秩序,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有效预防和控制狂犬病的发生和传播,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现就文明养犬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严禁不按规定栓养、圈养以及非法将犬只带入公共场所,违者将由公安机关对犬只组织捕捉,并对犬主处以100元至1000元罚款。
二、严禁饲养的犬只不按规定登记、免疫,违者将由公安机关对犬主处以20元至100元罚款。
三、严禁饲养犬只干扰他人正常生活,违者将由公安机关予以警告或处以200元至500元罚款。
四、对不文明养犬行为一律予以曝光。对阻碍依法执行职务的,由公安机关处以警告、罚款或者拘留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特此通告
江安县公安局
2024年10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