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江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四川某公司生产标签含有虚假内容的食品案
2024年6月6日,江安县市场监管局根据投诉举报线索,对该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执法人员现场未发现该批次被投诉举报的“碎鑫芋头粉”产品及其外包装袋,当事人提供的产成品入库单明细表证明当事人确有生产被投诉举报产品。
经查,当事人被投诉举报的“碎鑫芋头粉”中成分确实含有芋头淀粉,但外包装袋配料清单未标注芋头淀粉的配料信息。该公司2023年12月25日至2024年3月22日期间生产的三批次共245件“碎鑫芋头粉”产品货值金额共计12740元,扣除税额1465.66元,违法所得合计11274.34元。当事人确有生产标签含有虚假内容的食品的行为。
当事人生产标签含有虚假内容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江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20348元,没收违法所得11274.34元的行政处罚。
通过此类案件的查处,进一步规范企业生产经营行为,督促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有效整治辖区内生产企业食品安全,保障百姓舌尖上的安全。
3.江安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江安某车辆检测有限公司不符合资质认定条件擅自出具检验报告案
2024年5月8日,江安县市场监管局对该公司开展日常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无2023-2024年培训计划及培训记录;该公司营业执照上法定代表人、检验检测机构授权签字人已发生变更,但其公司在用的质量手册一直未更新;该公司质量手册上组织机构图、质量保证框图等均未明确各岗位具体人员;法定代表人、授权签字人、质量负责人、技术负责人等均未见任命文件。
经查,该公司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是2023年7月14日变更,但是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检验检测统计直报系统”中查到该公司检验检测资质认定证书的法定代表人未做变更;《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于2021年4月2日修订,但该公司现行的《质量手册》于2020年12月30日发布,2021年1月1日实施后截至目前从未修订过,《质量手册》所引用的法律法规部分相应文件文号也未做修订;《质量手册》批准令未见法定代表人签字、组织机构图质量保证框图中未明确各岗位具体负责人及职责分工;当事人无法提供公司2023-2024年质量管理体系的内部审核计划及内审记录,也无法提供2023-2024年培训记录。
当事人不符合资质认定条件擅自出具检验行为,违反了《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十四条和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江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和第三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6000元的行政处罚。
机动车检验检测关系到车辆上路行驶的道路交通安全和驾乘人员生命、财产安全。通过此类案件的查办,严厉打击车检机构基本条件和技术能力不能持续符合资质认定条件和要求擅自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检验检测数据、结果的违法违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