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就业和社会保险事业中心关于2024年实现灵活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和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相关事宜的补充说明

民生   2024-11-21 18:36   内蒙古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转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内财社〔2024〕373号)、《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办法》的通知》(内人社发〔2020〕50号)规定:对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后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一定数额的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标准原则上不超过其实际缴费的2/3,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社保补贴的年龄为准);对离校2年内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后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一定数额的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标准原则上不超过其实际缴费的2/3,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现就2024年实现灵活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和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相关事宜做如下补充说明:

1.申领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的人员必须通过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并办理灵活就业登记;未通过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未办理灵活就业登记的人员不能享受社会保险补贴。

2.对于在申领补贴年度内,灵活就业登记属于无效状态的人员不符合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申领条件,不予发放补贴。

3.社会保险补贴从办理灵活就业登记的次月开始算起。

4.对于离校两年内的高校毕业生申领社会保险补贴须办理灵活就业登记。

5.已申领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期限未满的就业困难人员,中断补贴后应重新认定就业困难人员,办理灵活就业登记后方可再次申领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享受补贴期限以初次核定其享受社保补贴的年龄为准)

伊金霍洛旗就业和社会保险事业中心

2024年11月18日

来源伊旗就业和社会保险事业中心


审核 | 王悦

初审 | 张璐

编辑 | 王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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