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查,李旭理想信念丧失,纪法意识淡薄,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违规使用公款购买个人物品;违规干预和插手农业项目;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在项目实施、资金划拨等方面谋取利益并收受财物,数额巨大。
李旭严重违反党的廉洁纪律和工作纪律,构成严重职务违法并涉嫌受贿犯罪,且在党的十八大后不收敛、不收手,性质严重,影响恶劣,应予严肃处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有关规定,经古蔺县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并报古蔺县委批准,决定给予李旭开除党籍处分;由古蔺县监委给予其开除公职处分;收缴其违纪违法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所涉财物一并移送。
来源:廉洁泸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