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为鉴 安全驾驶】铜仁交警曝光3起交通事故典型案例 | 五大曝光

政务   2024-11-27 20:11   贵州  
为有效震慑交通违法行为
切实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发生
铜仁交现曝光3起
典型交通事故案例
希望每一位交通参者
引以为戒 遵法守规
文明出行远离交通事故

案例一




事故经过

2024年10月04日19时44分,杨某(男,持C1E类驾驶证)驾驶贵DJL2XX号小型轿车,由铜仁市万山区西南商贸城往铜仁市万山区彩虹海方向行驶,当车行驶至谢桐线(谢桥一桐木平)18公里600米(万山区风筝基地路口处)时,该车变更车道时右前侧与位于其右侧车道由刘某宇驾驶的无牌两轮摩托车车头相撞,造成无号牌两轮摩托车驾驶人刘某宇以及无号牌两轮摩托车乘车人付某豪、陶某豪受伤和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

成因分析

当事人杨某驾驶机动车变更车道时影响相关车道内车辆正常行驶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二款:“在道路同方向划有2条以上机动车道的,变更车道的机动车不得影响相关车道内行驶的机动车的正常行驶。”之规定。当事人刘某宇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安全技术状况不合格的机动车且超过核定人数(核载2人,实载3人)的行为分别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九条:“机动车载人不得超过核定的人数,客运机动车不得违反规定载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一条:“驾驶人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前,应当对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性能进行认真检查;不得驾驶安全设施不全或者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等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之规定,认定当事人杨某负主要责任,当事人刘某宇负次要责任,当事人付某豪、陶某豪无责任。



案例二




事故经过

2024年04月07日,当事人龙XX驾驶一辆铜仁备案的407XXX号三轮电动车搭载龙XX,由松桃县木事乡方向往松桃县长堡镇方向行驶,16时13分许,当车行驶至长虎线(长兴一虎渡口)3公里100米(长兴堡镇岩科村路段)时,该车车头碰撞到路上的行人梁XX,造成铜仁备案的407XXX号三轮电动车受损及当事人梁XX、龙XX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




成因分析

当事人龙XX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七条:“国家实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及第三十八条:“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当事人龙XX负主要责任,当事人梁XX无责任。



案例三




事故经过

2024年01月26日15时20分许,杨某驾驶的贵DKM***号小型轿车行驶至沿河县团结街道燎原街路段+400米(小地名:团结街道英皇路口)时直行通过路口的过程中,贵DKM***号小型轿车车前部与右方直行的鲁某遒(女33岁)驾驶的贵AD57***号小型轿车左侧车身相刮擦,造成贵AD57***号小型轿车乘车人冉某一人受伤以及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财产损失道路交通事故。

事故现场

当事人杨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机动车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除应当遵守第五十一条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二)没有交通标志、标线控制的,在进入路口前停车瞭望,让右方道路的来车先行;”之规定,是造成事故的主要过错。
鲁某遒驾驶车辆行经交叉路口时,未注意观察路口路况,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之规定,是造成事故的次要过错。
民警经勘查后依法认定,驾驶人杨某应承担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驾驶人鲁某遒应承担本次事故的次要责任。


这些案例是真实发生在我们身边的教训

每一个都关乎生命安全家庭幸福

交通安全无小事

希望广大交通参与者

能够从这些案例中汲取经验

时刻牢记交通规则

摒弃不良的交通习惯

让我们携手共进

共同守护道路交通安全

让每一次出行都平安顺利

来源:铜仁交警

一 审:张   伟
二 审:王   磊
三 审:张文华

沿河县公安局交警大队
交通安全知识宣传,车管业务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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