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代理人作为法律共同体的一员,理应做到知法守法,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但仍有部分代理人在执业中抱有侥幸心理,做出以不正当方式影响依法办案的行为。
近日,西充县人民法院多扶法庭在办理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王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发现物业公司委托的律师提交变造出庭函件参加诉讼,当场对其进行训诫。
开庭前,该律师向法庭提交了授权委托书、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出庭函等手续。承办法官在审查该律师的出庭手续时,发现其提交的出庭函中有多处涂改痕迹。经向其所在的律师事务所调查核实,证实该出庭函系该律师在办理其他案件时开具,律师事务所未向原告出具涂改的出庭函。
经询问当事律师,该律师承认是自己图一时方便,将其他案件的出庭函擅自涂改后提交法庭,同时认识到自身执业行为的不规范,主动向法庭检讨错误,保证不再犯。法庭考虑到该行为尚未造成严重不良后果,当事律师能够认识到自身错误,依法对其予以训诫处理。
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出庭参加诉讼,应当提交符合规定的身份证明文件,未携带身份证明文件或者提交不规范的出庭手续,法庭将不准许其参加有关诉讼活动,产生的相应法律后果由当事人自行承担。
以虚假的出庭手续出庭参加诉讼活动,扰乱正常法庭审理秩序,妨碍审判活动正常进行,人民法院可以予以训诫、责令退出法庭或者予以罚款、拘留;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核:罗良明
编辑:敖 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