归案!南充男子肇事逃逸,伤者身亡……

政务   2024-12-19 00:01   四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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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15日晚20时许,仪陇县公安局110指挥中心接到报警:在省道204日兴镇九嘴湾村路段处有一村民倒在马路边,生死不明。接警后,仪陇公安交警大队、日兴派出所、金城派出所警力迅速赶赴现场展开调查。

肇事逃逸,伤者身亡


民警及医护人员赶赴现场后对倒地村民进行紧急救助,遗憾的是,伤者经医护人员全力抢救无效后死亡。经民警现场勘查,初步判定此案为交通肇事逃逸。

事发现场

摸排走访,寻印追


事发路段偏僻且人烟稀少,周边未设置任何天网监控设施,破案难度极大。“是案,总有蛛丝马迹”,凭借执着的办案信念和不懈的循线追查,终于通过数百米外居民自用安防监控,在模糊光影中观察到肇事车辆为一辆二轮摩托车。随后通过大量走访,办案民警综合判断肇事摩托车为一辆红色普通高架摩托,驾驶员戴红色头盔、摩托车尾部捆绑大量线状物品

案发现场掉落的大灯碎片

彻夜鏖战,抓捕归案


掌握关键线索后,办案民警一方面由案发现场向金城镇、日兴镇两个方向摸排社会监控,另一方面及时向周边路面执勤警力通报警情。据了解,当晚在仪陇县公安局统一指挥下,案发时段附近几个乡镇正在集中开展酒醉驾交通违法行为整治,肇事车辆无论向哪个方向逃逸,都有可能在卡点接受检查,大概率会被执法记录仪拍下车牌。功夫不负有心人,凌晨1时许,民警通过逐帧筛查发现,嫌疑车辆出现在金城镇东环路检查卡点民警执法记录仪的影像当中,且车辆号牌也被清楚拍下,信息对比无误,办案民警最终锁定嫌疑人李某某并在其儿子住所将其抓获。

案件告破,自食恶果


在事实和证据面前,肇事者李某某对当晚交通肇事逃逸的事实供认不讳,其自称“撞人地点偏僻又是晚上,抱着侥幸心理,以为交警查不到……”
至此,“12.15”交通肇事逃逸案件成功告破,从案发到将嫌疑人抓捕归案仅用了6个小时
目前,犯罪嫌疑人李某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仪陇县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真相可能晚到

但绝不会缺席

肇事存侥幸

逃逸憾终生


交通肇事逃逸,多种恶果需自担

1.肇事逃逸负全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规定,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逃逸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责任。
2.保险公司不赔偿
《机动车车辆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规定,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在未采取措施的情况下驾驶被保险机动车或者遗弃被保险机动车逃离事故现场,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3.终身禁驾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违反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发生重大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肇事逃逸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身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4.起刑三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物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肇事逃逸或者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发生交通事故不要慌,蜀黍给你支招

肇事方

1.停车确认受害者状况并救护受害者。若事故发生伤亡,应立即采取救护措施,送医院抢救或拨打120,使受害者得到最大救助。
2. 迅速报警。无论是肇事者自己还是委托他人报警都要说清楚:交通事故发生时间地点;死伤人数、伤者伤势;损坏物品、损坏程度;事故已采取的措施。
3.保护事故现场,严防二次事故。事故发生后,要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来车方向50米外设置警告标志,以免发生二次碰撞。对油箱破裂、燃油溢出的现场,要严禁烟火,以免造成火灾。除抢救伤者,现场应保持原样,以便勘察现场、固定证据。
4.收集证据并通知保险公司。收集受害者、现场目击者情况,第一时间向保险公司备案。

受害方

1.确认肇事者并马上报警。若出现受伤,尽快拨打120使自己得到救助。

2.保护现场,收集材料。注意查看信号灯以及周围是否有目击证人。若肇事者要逃逸,要记住肇事车辆相关特征和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规定,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乘车人、过往车辆驾驶人、过往行人应当予以协助。

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身伤亡,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可以即行撤离现场,恢复交通,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不即行撤离现场的,应当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仅造成轻微财产损失,并且基本事实清楚的,当事人应当先撤离现场再进行协商处理。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146号)第十三条规定,发生死亡事故、伤人事故的,或者发生财产损失事故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应当保护现场并立即报警:

(一)驾驶人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或者驾驶的机动车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符的;
(二)驾驶人有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嫌疑的;
(三)驾驶人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嫌疑的;
(四)机动车无号牌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号牌的;
(五)当事人不能自行移动车辆的;
(六)一方当事人离开现场的;
(七)有证据证明事故是由一方故意造成的。
驾驶人必须在确保安全的原则下,立即组织车上人员疏散到路外安全地点,避免发生次生事故。驾驶人已因道路交通事故死亡或者受伤无法行动的,车上其他人员应当自行组织疏散。


广大交通参与者

要珍爱生命、安全出行、文明出行

出行时请遵守道路交通法律法规

如果发生交通事故

请立即停车、抢救伤员、保护现场

并立即报警





审核:罗良明

编辑:敖  明

来源:仪陇公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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