顺庆一火锅店回收“口水油”做锅底被查
近日,南充市顺庆区市场监管局接到群众举报,某火锅店在锅底中添加了”口水油“。该局立即组织执法人员前往被举报的火锅店调查。
执法人员抵达现场后,迅速进入火锅店后厨区域。经过一番细致的搜查,在厨房的一个角落里发现了一个塑料桶,桶内盛放着可疑的油脂,且上面还放着一个漏勺。面对执法人员的询问,火锅店工作人员支支吾吾,无法提供这些油脂的合法购进票据及资质证明。
这一行为不仅严重违反了国家食品安全法律法规,更对消费者的健康造成了极大的威胁。顺庆区市场监管局在充分调查取证后,已依法将此案移交至南充市公安局顺庆区分局进行进一步处理。
嘉陵一火锅店回收“口水油”做锅底被查
近日,南充市嘉陵区市场监管局接到群众匿名举报,称该区某火锅店疑似使用回收的“口水油”作为锅底。该局迅速组织力量对被举报的火锅店进行了突击检查。
在检查现场,执法人员发现该火锅店的冷藏柜内藏有两盘共计11.54公斤的牛油红油。同时,在锅底配制区,执法人员还发现了4个已经调配好的锅底,这些锅底内均含有与其购进的正规厂家生产的预包装牛油红油形态不一致的牛油红油。
面对执法人员的询问,火锅店老板陈某显得有些慌张。他承认,由于生意惨淡,为了改善锅底的口味,从今年9月起,他开始吩咐厨师利用店内顾客食用后的锅底提炼火锅“老油”,并将这些提炼出来的“老油”与正规厂家生产的预包装锅底红油混合后提供给顾客食用。
利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的行为已涉嫌犯罪。目前,嘉陵区市场监管局已依法将此案移交至南充市公安局嘉陵区分局进行进一步处理。
“口水油”中含有大量的有毒有害物质,属于废弃食用油脂,是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非食用物质,属于刑法概念中的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使用“口水油”这一非食品原料加工食品并用于出售,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审核:罗良明
编辑:敖 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