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具特色的工农监察委员会
——《鄂豫皖区苏维埃政府工农监察委员会条例》
(收藏于河南省档案馆)
(图片提供:大别山人民检察博物馆)
这是一份收藏于河南省档案馆的史料——《鄂豫皖区苏维埃政府工农监察委员会条例》。在中央苏区,1931年11月至1934年2月期间,工农检察机关在中央一级称为“中央工农检察人民委员部”,在省、县、区称为“工农检察部”,在城市苏维埃称为“工农检察科”,1934年2月,统一改为“工农检察委员会”。而在鄂豫皖苏区,与工农检察部职能基本一致的机关称为“工农监察委员会”。
1931年5月18日,鄂豫皖中央分局发出《〈中共鄂豫皖中央分局通知第五号——关于建立工农监察委员会〉的通知》,明确工农监察委员会的职责,是“专一来和一切苏维埃机关中的官僚腐化倾向作斗争的,它的权限是揭发这些官僚腐化倾向,公布给工农大众知道,同时拟定惩戒办法,交政府采取执行。它是由工农群众在群众大会上选举出来的委员会,凡在苏区的有公民资格的,都有选举权与被选举权”。同年7月1日至7日,鄂豫皖苏区第二次苏维埃代表大会在新集(今河南省新县县城)召开。大会选举产生了工农监察委员会,颁布了《鄂豫皖区苏维埃政府工农监察委员会条例》(下称《条例》)。工农监察委员会由15人组成,其中推选9人为主席团,蔡申熙任主席。
《条例》规定了工农监察委员会的职权:考察各级苏维埃是否执行苏维埃的法令和决议,检查苏维埃中工作人员的官僚腐化及违背苏维埃法令和决议的行为,并接受工农群众对苏维埃政府工作人员的控告和申诉。工农监察委员会在执行任务时,有权审查各机关账目文件记录等,可组织各种委员会执行审查工作。在组织体制上,工农监察委员会与鄂豫皖苏维埃执行委员会并立。
《条例》为鄂豫皖区工农监察委员会依法履职提供了法律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