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随着城市建设步伐加快,建筑垃圾产生量也不断增加,建筑垃圾乱倾倒、运输撒漏污染路面等违法行为也成为影响城市市容的突出问题。为提升建筑垃圾管理工作水平,江海区严格执行《江门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强化执法联动,加强源头治理,保持打击违法处置建筑垃圾行为的高压态势,为规范市容秩序、提升城市品质打下更加坚实的基础。
江海区城管执法局执法人员在胜利南路,发现有人未经批准,擅自利用空地受纳建筑垃圾。执法人员立即开展调查,发现当事人租用此处空置地,用来临时堆放从周边收集的装修垃圾和其他垃圾。执法人员当场对当事人进行普法教育,责令其立即清理建筑垃圾并不得再擅自受纳建筑垃圾。同时根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条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警告、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
江海区城管执法局执法人员在东海路高速跨线桥旁,发现有人随意在高速路桥底空地倾倒建筑垃圾,涉嫌违反《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十五条规定。执法人员立即开展调查,发现当事人主要是收集周边小区、商铺的建筑垃圾、生活垃圾等,在此处临时堆放,达到一定量后再运走。执法人员当即对当事人进行普法教育,责令其立即清理现场堆放的建筑垃圾,今后不得再随意倾倒建筑垃圾,同时,根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警告、罚款150元的行政处罚。
(一)什么是建筑垃圾?
根据《江门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建筑垃圾是指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以及居民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产生的弃土、弃料和其他固体废物。
(二)处置原则是什么?
根据《江门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建筑垃圾按照工程渣土、工程泥浆、工程垃圾、拆除垃圾和装修垃圾进行分类,实行分类收集、分类贮存、分类运输、分类处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不得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不得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
(三)怎么处置?
根据《江门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在建工地的建设单位应当建立建筑垃圾分类收集、贮存以及台账管理等制度,督促施工单位开展建筑垃圾分类和合法装载,并及时向工程所在地县级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报送建筑垃圾处理方案,及时清运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至合法处理场所,并按照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的规定进行利用或者处置。
居民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按照谁产生谁处理的原则,可以采用袋装、桶装等密闭化措施投放到临时堆放点或者收集容器,也可以按照规定排放到建筑垃圾转运设施、综合利用场所、消纳场等指定地点。
根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9号)第二十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以罚款:
(一)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的;
(二)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的;
(三)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的;
单位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行为之一的,处300O元以下罚款;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个人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行为之一的,处20O元以下罚款;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处3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五条规定: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的、处置超出核准范围的建筑垃圾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施工单位处 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建设单位、运输建筑垃圾的单位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来源:江海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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