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关乎亿万家庭幸福安宁,关乎中华民族伟大复兴。近年来中卫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高度重视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工作,依法严惩各类侵害未成年人的违法行为,切实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警示、教育和引导作用,现将2024年度两起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典型案例,予以发布。
【案情概要及处罚情况】
案例一 沙坡头区某网吧允许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案
2024年5月,中卫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在开展娱乐场所执法检查时,发现辖区某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存在接纳疑似未成年人入场消费情况。经调查查明,该场所允许1名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的事实成立,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二十三条之规定,中卫市旅游和文化体育广电局对该场所作出警告并罚没人民币301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 沙坡头区某歌舞娱乐场所允许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案
2024年8月,中卫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派驻沙坡头区执法人员同沙坡头区公安分局民警开展娱乐场所执法检查时,发现辖区某营业性歌舞娱乐场包厢内消费者疑似未成年人。经调查查明,该场所在经营期间接纳2名未成年人进入包厢消费,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二十三条之规定,中卫市旅游和文化体育广电局对该场所作出警告并罚没人民币4100元的行政处罚。
【法律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于2020年10月17日修订,其中第五十八条规定:“……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酒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场所的经营者,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相关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条规定的,由文化和旅游、市场监督管理、烟草专卖、公安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吊销相关许可证,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参照《宁夏回族自治区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实施标准》第3条、第10条的规定,“无其他严重情节或无其他严重后果,接纳1-3名未成年人的,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1.5万元以下罚款”。
案例一中,违法主体为经文化主管部门批准颁发《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案例二中,违法主体为经文化主管部门批准颁发《娱乐经营许可证》的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其允许未成年人进入场所的行为,均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依据第一百二十三条之规定作出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未成年人是身心发育尚未成熟的特殊群体,是国家的未来和希望,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重要性不言而喻。上述案例,凸显了执法部门坚持依法严惩各类侵害未成年人的违法行为不手软、坚持依法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不松懈的鲜明立场和坚定决心。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为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场所,各经营者要增强法律意识,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对难以判明是否为未成年人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是一项重要的社会责任和义务,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和持续关注。
下一步,执法部门将持续加强执法监管,规范市场秩序,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营造良好的文化环境。
编 辑/李萧宇
初 审/吕文婷
复 审/潘志健
终 审/万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