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应急管理局关于印发《天津市自然灾害救灾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津财综〔2024〕59号
各区财政局、应急管理局:
为做好自然灾害救灾工作,确保应急抢险救援工作顺利实施,切实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加强救援和救助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我们制定了《天津市自然灾害救灾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天津市财政局 天津市应急管理局
2024年12月27日
(此件主动公开)
天津市自然灾害救灾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做好自然灾害救灾工作,确保应急抢险救援工作顺利实施,切实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加强救援和救助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国务院令第709号)、《中央自然灾害救灾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20〕245号)、《天津市中央自然灾害救灾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津财建一〔2021〕12号)和《天津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等有关法规及文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自然灾害救灾资金是指市级预算安排用于支持区级人民政府履行自然灾害救灾主体责任,组织开展自然灾害抢险救援和受灾群众救助等工作的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
第三条 救灾资金管理遵循民生优先、分级管理、体现时效、规范透明、注重绩效、强化监督的原则。
第二章 资金支出范围
第四条 自然灾害救灾资金分为救援资金、救助资金两个使用方向。其中,救援资金主要用于遭受自然灾害的地区开展应急抢险救援等工作;救助资金主要用于遭受自然灾害的受灾群众生活救助等工作。
第五条 救援资金的支出范围包括搜救人员、排危除险等应急处置,购买、租赁、运输救灾装备物资和抢险备料,现场交通后勤通讯保障,灾情统计、应急监测。具体包括:
(一)应急抢险救援过程中出动的抢险人员(包括农民工、村民、临时雇佣人员等)、高级技术人员劳务费;
(二)参加现场应急抢险救援的部队人员伙食费;
(三)应急抢险救援期间动用各类机械设备台班费;应急抢险救援物资、群众安全转移租用及调用运输工具所发生的运输费用;
(四)购买直接用于应急抢险救援项目物资所产生的费用;
(五)应急抢险救援期间动用各类机械设备的燃料费、电费、维修费;
(六)保管中央应急救灾储备物资,森林草原航空消防等应急救援所需租用飞机费用;
(七)用于应急抢险救援毁地毁农林作物费用、部队保障性支出、中央专业抢险企业自有设备及人员费用、中央仓库物资运输相关费用、转移安置房屋抢修费用、现场交通后勤通讯保障、灾情统计、环境消杀、动物疫情防控、外地支援抢险人员差旅费等;
(八)经市政府批准使用的其他必要支出。
救援资金不得用于以下支出:
(一)政府机关、事业和国有企业单位公职人员劳务费及伙食费;
(二)应急抢险救援实施的政府机关、事业和国有企业单位自有设备租赁费;
(三)应急抢险救援实施的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储备的应急抢险物资费用。
第六条 救助资金的支出范围包括应急救助、过渡期生活救助、旱灾救助、抚慰遇难人员家属、恢复重建倒损住房、解决受灾群众冬令春荒期间生活困难等,以及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批准的其他救灾事项。具体包括:
(一)灾害应急救助,用于紧急抢救和转移安置受灾群众,解决受灾群众灾后应急期间无力克服的吃、穿、住、取暖等临时生活困难;
(二)遇难人员家属抚慰,用于向因灾死亡人员家属发放抚慰金;
(三)过渡性生活救助,用于帮助因灾房屋倒塌或严重损坏需恢复重建造成无房可住、因次生灾害威胁在外安置无法返家、因灾损失严重缺少生活来源等的受灾群众,解决灾后过渡期间的基本生活困难;
(四)倒塌、损坏住房恢复重建补助,用于帮助因灾住房倒塌或严重损坏的受灾群众重建基本住房,帮助因灾住房一般损坏的受灾群众维修损坏住房;
(五)冬春临时生活困难救助,用于帮助受灾群众解决冬令春荒期间的口粮、衣被、取暖等基本生活困难;
(六)旱灾临时生活困难救助,用于帮助因旱灾造成生活困难的群众解决口粮和饮水等基本生活困难;
(七)经市政府批准使用的其他必要支出。
第三章 资金支出标准
第七条 救援资金支出标准由市应急管理局会同市财政局等市级部门,组织专家确定购买物资、租赁设备、雇用人员等单价上限,并及时告知各区各部门。原则上实施抢险救灾项目需紧急购买物资、租赁设备、雇用人员的单价不应超过确定的指导价格上限,抢险救灾项目低于单价上限的按照实际价格确认。
第八条 救助资金支出标准按照实际天数计算,具体包括:
(一)灾害应急救助,每人每天补助40元,救助期限一般不超过15天;
(二)遇难人员家属抚慰每人20000元;
(三)过渡性生活救助,每人每天40元,救助期限一般不超过3个月;
(四)倒塌、损坏住房恢复重建补助,倒塌民房每户补助40000元;损坏民房每户补助4000元;
(五)冬春临时生活困难救助,每人补助260元;
(六)旱灾临时生活困难救助,每人补助120元。
第九条 市应急管理局、市财政局根据国家要求、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和救灾工作实际需要,适时调整市级自然灾害救援和救助支出范围和标准。
第四章 资金分担机制
第十条 自然灾害救灾资金实行分级管理。市级自然灾害议事协调机构启动应急响应,并开展抢险救援、受灾群众救助工作,事发区可申请中央及市级自然灾害救灾资金;市级以下自然灾害议事协调机构启动应急响应,并开展抢险救援、受灾群众救助工作,原则上由区人民政府自行承担所需自然灾害救灾资金。
第十一条 针对上述达到申请中央及市级自然灾害救灾资金的情况,除中央财政资金以外,其余资金由市、区财政共同承担,分担比例综合考虑各区上一年度财力等情况分为两档:一档为市级50%、区级50%;二档为市级30%、区级70%。
第五章 资金申请条件
第十二条 市级自然灾害议事协调机构启动应急响应,事发区开展抢险救援、受灾群众救助工作,由区人民政府向市应急管理局报送提请纳入中央及市级自然灾害救灾资金支持范围。市应急管理局经研判后,联合市财政局对事发区救援项目和救助工作实际情况进行审核并分配资金。根据应急工作需要,市应急管理局会同市财政局先行向事发区财政局预拨付市级及以上自然灾害救灾资金,待抢险救灾工作结束后统一进行清算。
第十三条 履行救援项目报批程序的市、区有关部门和单位作为后续申请资金的责任主体,对项目进行全过程管理,留存项目实施过程中物资调拨记录、设备租赁合同、队伍人员明细、实际工作完成量等相关凭证,作为申请资金的必要依据。
第六章 资金申请程序
第十四条 救援资金申请。市、区有关部门和单位对救援项目的工时、工程量、单价等内容进行初审,对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并将资金申请材料报送项目所属区应急管理局。区应急管理局汇总、复核本区应急抢险救援资金需求,编制资金申请文件和相关数据资料,会同区财政局联合报送市应急管理局、市财政局。
第十五条 救助资金申请。受灾区应急管理局按照救助支出内容、数量和标准形成本区应急资金申请文件和相关数据资料,会同区财政局联合报送市应急管理局、市财政局。各项救助资金申请文件需包括以下内容:
(一)应急救助和遇难人员家属抚慰补助资金。一次灾害过程转移安置受灾群众人数(紧急救助人数)、死亡(失踪)人数、各级财政部门安排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情况,并附受灾区(街、乡镇)灾情数据统计表1;
(二)倒塌、损坏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一次灾害过程造成倒塌和严重损坏住房户数和间数、一般损坏住房户数和间数、各级财政部门安排灾后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情况,并附受灾区(街、乡镇)灾情数据统计表1;
(三)过渡性生活救助补助资金。一次灾害过程造成因灾房屋倒塌或严重损坏需恢复重建造成无房可住、因次生灾害威胁在外安置无法返家、因灾损失严重缺少生活来源等的受灾群众户数和人数、各级财政部门安排过渡性生活救助资金情况,并附受灾区(街、乡镇)灾情数据统计表1;
(四)旱灾临时生活困难救助补助资金。一次灾害过程农作物受旱面积、绝收面积,因旱造成群众基本生活困难需政府救济人数、各级财政部门安排临时生活困难救助资金情况,并附受灾区(街、乡镇)灾情数据统计表2;
(五)冬春临时生活困难救助补助资金。因灾基本生活困难需政府救济人数、各级财政部门安排冬春临时生活困难救助资金情况,并附受灾区(街、乡镇)灾情数据统计表3。
第七章 资金拨付程序
第十六条 市应急管理局统一汇总自然灾害救灾资金,会同市财政局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对申报资金进行审核、清算,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拨付资金;受灾区收到资金后,区应急管理局根据灾情和救灾实际,会同区财政局制定本区资金使用方案,及时拨付使用资金工作,并将使用方案报市应急管理局、市财政局。
第十七条 区财政局和应急管理局要切实加强财务管理,确保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截留、挪用和擅自扩大资金使用范围。
第十八条 区应急管理局要加强对救助款物管理,严格按照民主评议、登记造册、张榜公布、公开发放的工作规程,通过“户报、村评、乡审、县定”四个步骤确定救助对象。采取现金救助形式的,将自然灾害救助资金纳入“一卡(折)通”发放;采取实物救助形式的,要严格按照政府采购管理有关规定,及时采购救助物资并发放到受灾群众手中。
第十九条 遇到突发自然灾害,需立即开展灾害应急救助工作的,区应急管理局可先行组织建立救助台账,开展救助,全力保障受灾人员基本生活,待灾情稳定后再履行相关手续。
第二十条 开展过渡性生活救助倒塌损坏住房恢复重建补助、遇难人员家属抚慰等非紧急状态下的自然灾害生活救助时,区应急局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按照灾害救助项目,组织受灾对象向所在村(居)委会提出救助申请或者由村(居)民小组提名受灾需救助对象。村(居)委会要及时组织召开村(居)民代表或户代表会议对救助申请进行民主评议。符合救助条件的,在辖区范围内进行公示。无异议或者经村(居)委会民主评议异议不成立的,由村(居)委会报所属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同意后,报区应急管理等部门审批,最终确定救助对象并组织救助。
第二十一条 村(居)委会应当及时将各项救助款物使用情况等重要救助信息在辖区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第二十二条 自然灾害救灾资金的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涉及政府采购的,按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章 监督管理及绩效评价
第二十三条 市应急管理局、市财政局负责组织实施和推动开展专项资金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合理设定绩效目标,督促指导项目单位和各区开展绩效自评,适时组织开展重点绩效评价。可按照相关规定引入第三方机构参与绩效评价工作。
第二十四条 各区财政、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加强资金使用管理,按照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要求,强化绩效目标管理和预算执行,做好绩效运行监控与绩效评价,不断提高资金使用绩效,加强评价结果应用。发现违规使用资金、骗取专项资金等重大问题的,各区财政、应急管理部门应当按程序及时处理并上报。
第二十五条 应急管理、财政部门、相关主管部门和项目承担单位等应当根据职责和分工,及时进行资金监管。加强审计监督、财会监督与日常监督的贯通协调,增强监督合力,严肃查处违纪违规问题,对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的移交问题线索。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中央财政转移支付我市自主分配使用的自然灾害救灾资金,以及区财政安排的自然灾害救灾配套资金,与市级自然灾害救灾资金一并参照本办法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七条 各区财政、应急管理部门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地区自然灾害救灾资金管理办法。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所指自然灾害救援资金仅用于防汛抗旱、抗震救灾、森林防火、突发地质灾害救援,其他自然灾害救援资金可参考并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应急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天津市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津应急〔2023〕1号)同时废止。
附件:1.受灾区(街、乡镇)灾情数据统计表1
2.受灾区(街、乡镇)灾情数据统计表2
3.受灾区(街、乡镇)灾情数据统计表3
附件1
受灾区(街、乡镇)灾情数据统计表1 | ||||||||||||
xx 区 单位:人,户,间 | ||||||||||||
序号 | 街乡镇 名称 | 受灾人数(人次) | 因灾死亡失踪人数 | 需紧急转移安置或紧急救助人数 | 需过渡性 生活救助 | 倒塌房屋 (需重建) | 严重损坏 (需重建) | 一般损坏 (需维修) | ||||
户数 | 人数 | 户数 | 间数 | 户数 | 间数 | 户数 | 间数 | |||||
合计 | ||||||||||||
填报人: | 填报日期: |
附件2
受灾区(街、乡镇)灾情数据统计表2 | ||||||||
xx 区 单位:人,公顷,万元 | ||||||||
序号 | 街乡镇名称 | 受灾人数 (人次) | 农作物受灾面积 | 农作物绝收面积 | 直接经济损失 | 农作物直接经济损失 | 需要政府救济人数 | |
合计 | ||||||||
填报人: | 填报日期: |
附件3
受灾区(街、乡镇)灾情数据统计表3 xx 区单位:人,万元 | |||||||||||||||
序号 | 街乡镇名称 | 农业 人口 | 受灾 人口 | 因灾生活困难需救助人数 | 本级政府 | 本级政府计划安排资金 | 需上级政府帮助解决资金 | 备注 | |||||||
其中: | |||||||||||||||
需口粮 | 需饮水 | 需衣被 | 需取暖 | 需医疗 | |||||||||||
区本级 | |||||||||||||||
合计 | |||||||||||||||
填报人: 报出日期: | |||||||||||||||
说明:“因灾生活困难需救助人数”为需救助的总人数(不用人次概念,重复统计的剔除掉),即:“需口粮救助人数”+“需饮水救助人数”+“需衣被救助人数”+“需取暖救助人数”+“需医疗救助人数”≥“因灾生活困难需救助人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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