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0月15日,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原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乡村振兴局党组书记、局长王丽强受贿一案,对王丽强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30万元;对王丽强及行贿人退缴的违法所得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上缴国库;王丽强已缴纳的部分罚金上缴国库,剩余罚金继续追缴。
经审理查明:2014年11月至2021年期间,被告人王丽强利用其担任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什运乡原党委书记、人民政府乡长的职务便利,为多名老板在工程项目承揽、资金拨付等方面提供帮助,非法收受财物合计118.12605万元。
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王丽强的行为构成受贿罪,数额巨大,应依法惩处。鉴于王丽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主动交代监察机关尚未掌握的部分受贿犯罪事实,真诚认罪悔罪,积极退赃,赃款已全部退缴,并缴纳部分罚金,依法可从轻处罚。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 | 琼中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