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体育事业发展扶持办法》的通知

2024-06-24 20:05   广东  

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体育事业发展

扶持办法

第一条

制定目的

  为贯彻落实《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建设总体方案》《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发展促进条例》,推动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以下简称合作区)体育事业高质量发展,深化合作区与澳门特区体育互动交流,促进合作区和澳门特区体育事业多元化发展,根据《粤港澳大湾区发展规划纲要》《广东省“十四五”体育发展规划》,结合合作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定义

  为适用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为:

  (一)世界级赛事,是指由国际体育组织主办的国际综合性运动会、世界锦标赛、世界杯赛事、亚洲锦标赛、亚洲杯赛、东亚运动会、世界大学生运动会、涉及奥运会(含冬奥会)、亚运会资格或者积分的赛事;其它列入国家体育总局年度外事活动计划的体育赛事;及经专家评审认定的其他同等规格赛事;

  (二)高水准国际性体育赛事,是指参赛国家在三个以上、世界排名前两百名运动员或者知名选手至少三人参赛,且满足以下任一宣传条件的体育赛事:在中央电视台直播、转播、录播或者新闻报道;在国际主流媒体、国际组织宣传网络或者媒体上进行直播、录播或者宣传;

  (三)国家级赛事,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运动会、全国锦标赛、全国冠军赛、全国职业联赛等由国家体育总局、全国性体育社会组织或者全国性单项体育协会主办或者承办的赛事;及经专家评审认定的其他同等规格赛事;

  (四)高水准全国性体育赛事,是指参赛省份及港澳台地区三个以上或者知名选手至少三人参赛,且在省级以上电视媒体直播、转播、录播或者新闻报道的体育赛事;

  (五)知名选手,是指参加过一次及其以上世界级赛事或者国家级赛事,且获得一次及其以上比赛奖牌的选手;

  (六)全国职业联赛,是指中国足球协会超级联赛、中国男子篮球职业联赛、中国乒乓球俱乐部超级联赛、中国羽毛球俱乐部超级联赛、全国电子竞技大赛等由国家体育总局或者全国各单项体育运动协会主办或者承办的,参赛成员均为职业运动员的体育赛事;及经专家评审认定的其他同等规格赛事;

  (七)区域联赛、城市联赛,是指由地级市以上政府、澳门特区政府、香港特区政府或者体育行政部门主办、承办或者指导开展,参赛队伍以城市或者区域冠名,参赛队伍达五支以上的竞技性体育赛事;

  (八)大型群众体育活动,是指面向社会公众举办的每场次参加人数达到一千人以上的体育活动;

  (九)实际办赛投入,是指申请单位举办该赛事所实际发生的支出费用总额,包括场地租赁费、物料材料费、人员劳务费、水电费、宣传费及合作区民生事务局认可的其他费用;以上费用应当以合作区民生事务局委托的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赛事活动投入总额专项审计报告为准;

  (十)省级以上电视媒体,是指中央电视台、中国内地省级卫视(不含专业卫视、地区卫视、地市级卫视);

  (十一)澳门非政府组织,是指经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身份证明局登记成立的社会团体;

  (十二)澳门特区媒体,是指澳门特区的广播电视、报刊;

  (十三)建设装修成本,指包括一年的场地租金及物业管理费、装修费、水电费、不可移动设施设备费、供冷费及合作区民生事务局认可的其它费用。以上费用应当以合作区民生事务局委托的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专项审计报告为准;

  (十四)横琴籍学生或者青少年,是指户籍或者学籍所在地在合作区范围内的学生或者青少年;青少年,是指年龄分段为十至十九岁的群体;

  (十五)“以上”“以下”“最高”“至少”是指包括本数的数目;

  (十六)本办法所涉及奖励的币种均为人民币。

第三条

支持举办竞技性体育赛事

  对于在合作区举办的高水准国际性体育赛事,经合作区民生事务局评审认定,按赛事奖金总额或者到场观众总人次给予申请主体奖励:

  (一)赛事奖金总额达两百万美元以上,或者到场观众总人次达四万人次以上的赛事,给予一次性八百万元的奖励;

  (二)赛事奖金总额达一百五十万美元以上,或者到场观众总人次达三万人次以上的赛事,给予一次性六百万元的奖励;

  (三)赛事奖金总额达一百万美元以上,或者到场观众总人次达两万人次以上的赛事,给予一次性四百万元的奖励;

  (四)赛事奖金总额达五十万美元以上,或者到场观众总人次达一万五千人次以上的赛事,给予一次性两百万元的奖励。

  对于在合作区举办的高水准全国性体育赛事,经合作区民生事务局评审认定,按赛事奖金总额或者到场观众人次给予申请主体奖励:

  (一)赛事奖金总额达一千万元以上,或者到场观众总人次达四万人以上的赛事,给予一次性五百万元的奖励;

  (二)赛事奖金总额达八百万元以上,或者到场观众总人次达三万人以上的赛事,给予一次性四百万元的奖励;

  (三)赛事奖金总额达六百万元以上,或者到场观众总人次达两万人以上的赛事,给予一次性三百万元的奖励;

  (四)赛事奖金总额达四百万元以上,或者到场观众总人次达一万五千人以上的赛事,给予一次性两百万元的奖励。

  对于具有较大影响力的高水准国际性体育赛事,且申请主体承诺连续三年在合作区举办的,由合作区民生事务局报请合作区执委会研究,并根据研究结果给予申请主体相应金额奖励。

第四条

支持举办大型群众体育活动

  对于自筹资金在合作区内举办的大型群众体育活动,经合作区民生事务局评审认定,按参赛人数或者团体参赛队伍数给予申请主体奖励:

  (一)参赛人数达一万五千人以上的群众体育活动,给予一次性两百万元的奖励;

  (二)参赛人数达一万人以上的群众体育活动,给予一次性一百五十万元的奖励;

  (三)参赛人数达五千人以上的群众体育活动,给予一次性一百万元的奖励;

  (四)参赛人数达三千人以上的群众体育活动,给予一次性五十万元的奖励;

  (五)参赛人数达一千人以上的群众体育活动,给予一次性二十万元的奖励;

  (六)以团体名义参赛,且参赛队伍达二十支以上的群众体育活动,按实际办赛投入的百分之五十,最高给予一次性两百万元的奖励。

第五条

支持举办自主品牌体育赛事

  对于在合作区内举办、以横琴冠名,环横琴岛或者依托横琴岛内水域、山体等自然资源条件,有创建三年以上自主体育品牌赛事规划的,经合作区民生事务局评审认定,按实际办赛投入的一定比例给予申请主体奖励,最多不超过三年:

  (一)环横琴岛或者依托横琴岛内水域、山体等自然资源的自行车、水上项目、路跑、定向越野、铁人三项五类体育项目,按实际办赛投入的百分之五十,最高给予一次性两百万元的奖励;

  (二)环横琴岛或者依托横琴岛内水域、山体等自然资源的其他单项体育赛事,按实际办赛投入的百分之四十,最高给予一次性一百万元的奖励。

  以上赛事通过省级以上电视媒体、港澳地区电视媒体直播、转播或者录播的,额外给予申请主体奖励金额百分之三十,最高给予一次性三十万元的奖励。

第六条

鼓励澳门特区体育赛事延伸至合作区举办

  对于自申请日前三年内由澳门特区政府无偿资助,并延伸至合作区举办的澳门特区体育赛事,经合作区民生事务局评审认定,按照赛事举办首日汇率,以人民币折算后的澳门特区政府资助金额1:1的比例给予申请主体等额奖励。

  对于自申请日前十年内已在澳门特区成功举办三届以上,并延伸至合作区举办,且合作区分站参赛人数达两百人以上或者团体赛参赛队伍达二十支以上的澳门特区体育赛事,经合作区民生事务局评审认定,按实际办赛投入的百分之五十,最高给予申请主体一次性一百万元的奖励。

第七条

鼓励琴澳赛事体育交流合作

  对于与澳门非政府组织联合在合作区组织开展,且在澳门特区媒体上宣传报道的赛事体育交流活动,经合作区民生事务局评审认定,给予申请主体奖励:

  (一)参加总人数达三百人以上,且澳门居民参赛人数比例达百分之三十以上的活动,给予一次性五万元的奖励;

  (二)参加总人数达两百人以上,且澳门居民参赛人数比例达百分之三十以上的活动,给予一次性三万元的奖励;

  (三)参加总人数达一百人以上,且澳门居民参赛人数比例达百分之三十以上的活动,给予一次性两万元的奖励。

第八条

鼓励参与体育场地设施建设

  对于在合作区内投资兴建或者利用现有建设用地和闲置的厂房、仓库、商业设施等改造建设,且已正常对外运营一年以上的体育馆及体育场,经合作区民生事务局评审认定,按体育馆或者体育场建设装修成本的百分之四十给予运营主体奖励:

  (一)建筑规模达一千五百平方米以上的体育场或者建筑规模在两千五百平方米以上的体育馆,最高给予一次性一百万元的奖励;

  (二)建筑规模在一千平方米(含)至一千五百平方米(不含)的体育场,最高给予一次性八十万元的奖励;

  (三)建筑规模在五百平方米(含)至一千平方米(不含)的体育场,最高给予一次性六十万元的奖励。

第九条

支持体育俱乐部发展

  对于在合作区注册并冠“横琴”队名,参加全国职业联赛的职业体育俱乐部给予奖励,单个俱乐部每年最高累计奖励一千万元:

  (一)获得联赛年度总排名前五名的五人以上团体项目俱乐部,分别给予一次性一千万元、八百万元、六百万元、四百万元、两百万元的奖励;

  (二)获得联赛年度总排名前五名的四人以下团体项目俱乐部,分别给予一次性五百万元、四百万元、三百万元、两百万元、一百万元的奖励;

  (三)对于每带领团队晋级更高等级体育赛事的俱乐部,额外给予一次性两百万元的奖励。

  对于在合作区注册并冠“横琴”队名,参加区域联赛、城市联赛的非职业体育俱乐部给予奖励,单个俱乐部每年最高累计奖励三百万元:

  (一)获得联赛年度总排名前三名的五人以上团体项目俱乐部,分别给予一次性一百万元、八十万元、六十万元的奖励;

  (二)获得联赛年度总排名前三名的四人以下团体项目俱乐部,分别给予一次性八十万元、六十万元、四十万元的奖励。

第十条

鼓励青少年体育发展

  对于参加体育比赛获奖的横琴籍学生或者青少年给予奖励,经合作区民生事务局评审认定,每人每年最高累计奖励五十万元:

  (一)在世界级赛事中获得前三名的,分别给予一次性五十万元、三十万元、二十万元的奖励;

  (二)在国家级赛事中获得前三名的,分别给予一次性二十万元、十万元、六万元的奖励;

  (三)在省运会中获得前三名的,分别给予一次性五万元、三万元、两万元的奖励;

  (四)在省青少年年度锦标赛及其他省级同等规格赛事中获得前三名的,分别给予一次性两万元、一万元、八千元的奖励;

  (五)在市青少年年度锦标赛及其他市级同等规格赛事中获得前三名的,分别给予一次性两千元、一千元、五百元的奖励。

  对于上述获奖的横琴籍学生或者青少年的主教练或者整个教练团队,按照所获奖横琴籍学生或者青少年奖励金额的百分之五十给予一次性奖励,每人或者每团队每年最高累计奖励五十万元。

第十一条

申请要求

  申请主体为企业的,须符合第2/2023号执行委员会规范性文件《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企业实质性运营认定规则》规定的实质性运营条件。社会组织或者民办非企业单位等机构参照该标准执行。

  申请主体为个人的,按本办法相应条款规定执行。

  申请主体在申请年度及上一年度存在以下任一情形,不得申请本办法相关奖励:

  (一)在“信用中国”平台被列入失信名单,被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失联机构或者异常经营机构名单范围内的;

  (二)在经营活动中因违反有关安全生产、市场监管、生态环境、消防安全、税务等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而受到行政处罚,且行政处罚事项属《广东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规定中纳入听证适用范围的;

  (三)赛事举办过程中造成人身财产伤害事故或重大不良社会影响的。

第十二条

申请流程

  本办法扶持资金采取事后申请的形式。申请项目需在赛事或者活动举办后方能进行资金申请。

  申请流程如下:

  (一)项目征集。合作区民生事务局将采取总量控制原则,每年根据合作区预算情况,确定每类项目奖励名额,并向社会公众发布。每年定期开放预申请通道,向社会征集体育赛事等项目;

  (二)项目报批。合作区民生事务局召开评审会议择优选择项目,列入合作区体育事业年度奖励计划;

  (三)申请。合作区民生事务局每年发布奖励资金申请指南,根据实际情况每年组织相关单位开展资金申请。申请主体根据本办法及相关申请指南要求,填写申请表并提交规定的申请材料;

  (四)受理。合作区民生事务局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不予受理;资料不全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主体需补齐的资料,申请主体须在规定时间内补齐资料;符合受理条件且资料齐备的,予以受理;

  (五)审核。合作区民生事务局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等方面进行审核,并结合现场考察情况,得出审核结论,必要时可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参与审核和考察;

  (六)资金审定。合作区民生事务局根据审核结论,确定奖励方案;

  (七)公示。合作区民生事务局将拟奖励名单和金额在合作区官方网站公示五个工作日;

  (八)资金拨付。公示期满无异议或者经调查异议不成立的,由合作区民生事务局按规定拨付资金。

  根据本办法第三条至第七条申请奖励的,申请主体应当已按照本条第二款第一项及第二项向合作区民生事务局提出预申请,并被列入合作区体育事业年度奖励计划。本办法第八条至第十条的申请项目,参照本条第二款第三项至第八项的流程执行。

  单个赛事或者活动限单一主体申请奖励,赛事或者活动由两个以上主体联合开展的,原则上由赛事或者活动开展前已向合作区民生事务局报批的主体申请。奖励数额由合作区民生事务局组织评审小组或者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对申请活动进行评审认定。

第十三条

适用规则

  除本办法第十条外,本办法与广东省、珠海市、合作区其他扶持政策有重复、交叉的,除另有规定外,按照从优、从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支持。

  对于本办法施行前已获得原横琴新区扶持的自主品牌赛事,若享受奖励资金未满三年,且符合本办法申请条件的,申请主体可以按照本办法提出申请,直至累计享受满三年奖励;已累计获得三年原横琴新区扶持的自主品牌赛事,不适用本办法,合作区民生事务局不再受理该等自主品牌赛事的奖励申请。

第十四条

税费管理

  本办法所涉及的奖励均为税前标准。因获得奖励产生的税费,由申请主体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缴纳。

第十五条

资金监督

  申请主体应当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采取隐瞒事实、提供虚假材料等手段骗取奖励资金的,合作区民生事务局取消其申请资格并追缴已发放的奖励资金,不再受理其依照本办法获取相关奖励的申请,构成违法或者犯罪的,依法移交有关机关处理。

第十六条

组织实施

  本办法由合作区民生事务局制定申请指南并组织实施。

第十七条

解释权

  本办法由合作区民生事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施行日期和有效期

  本办法自2024年7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三年。有效期届满而相关资金应当支付未支付完毕的,继续执行至全部完毕。

 

澳门青年创业者
澳門青年創業者協會(簡稱:澳青創協),於2022年1月成立,是一個致力於支持和促進澳門青年創業的非牟利團體。協會的宗旨是搭建一個平台,匯集各種活動和資源,助力青年創業者們實現創業夢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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