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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国家规定民补费的标准自从74年005文件下达之日起,国家每年都按月发给一定的补助费,为以后养老从中按比例提留“福利基金”奠定了资金基础,也是国家承认民师的条件之一(详学原文)。
二、对民办教师如何“管理”
为了教师队伍的稳定,防止随意、撤换民师的乱象发生,国务院在78年出台了1号“管理”政策,明确了任用、辞退的程序和对合格的民办教师发给《任用证书》的规定,从此对民办教师的“管理”走向规范化的轨道(详见原文第五条)。
三、怎样对待有证年老病残的民办教师
到了八十年代,中央对于有证年老病残民办教师的问题,出台了88年100号文,按照工作年限的长短发放一定比例的生活补助费,从而使民办教师的待遇向公办教师发展过渡(详学原文)。
四、进一步详细、明确地对民办教师“管理、民转公、福利基金、待遇”等方面的有关规定。
特别是在92年41号文中
中央对民办教师的“管理、民转公、福利基金、待遇”等各方面都进行了详细的、明确的规定,尤其是对于提留福利基金后剩余的补助费归谁更加明确(详见一、二、四条)。
五、国家明确民办教师的截止时间及民师退养、退休的规定
到了97年国务院又出台32号文,一方面规定了国家承认的截止时间,另一方面要全面贯彻五字方针,同时把民师退养参照公办教师退休办理(详见原文)。
以上是中央关于民师的“已有政策”,可在地方执行过程中制造了很多遗留问题。
六、为了解决这些遗留问题,中央多个部门“三令五申”进行督办
2010年在全教会上,李卫红副部长讲“已有政策要落实”,同年国家信访局出台了《中小学代课教师答复统一口径》:“要坚持原有政策不松动”。在2011年中央又出台了8号文,强调一要“妥”,二要“善”,三要落实97年32号等文件。在2015年教育部教师司又下达40号函,在2016年国务院也下达42号督办函,在2020年底中央教育领导小组再次下达11号密文。
以上政策就是咱们维权的指南,学懂吃透,才有希望!
结论:尽管中央多个部门督办,可地方联手就是不办,说明中央说得到,地方放空炮,真可悲呀!
全体被迫离岗的民办教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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