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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教师定义有两个:一个是2000年以前国家认定的民办教师是一种特殊称呼,为农村普及小学教育补充师资不足的主要形式,从社会聘任的一些不列入国家教员编制的教学人员。另一个是指现在民办学校的教师。
以前的民办教师由于其特殊性,教育部门根本就没有给其缴纳社保。而且他们的教龄也不视同为工龄,不视同缴费年限。直至2011年,国家在解决代课教师有关问题的意见中指出,将其纳入养老和医疗保障,后来各地通通将其纳入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普遍按照每年教龄发放10到20元的养老补贴。甚至四川等一些地区压根连补贴都不发,只是出台了临时政策,允许他们补交社保,补交社保后按照职工养老保险办理退休。
这说实话是不太公平的。因为以前办理了离岗退养的民办教师,国家在1997年解决民办教师有关问题的意见中指出,要参照公办教师的有关待遇标准发放离岗退养教师的待遇。
确实已经有很多地区落实了有关政策,比如山东省是按百分之百;内蒙古是同等条件下,退休公办教师待遇的80%;云南、河南、贵州等地2/3左右,黑龙江省1/2左右。
其实按照目前退休教师的工资水平,即使按照同等条件下,退休公办教师的退休待遇,每年的教龄补贴也能达到100到200元。既然有有关政策,为什么不参照有关公办教师的退休待遇水平执行呢?还是希望教育部门能够出台切实的实际政策,提高老民办教师们的待遇吧,毕竟民办教师们数量越来越少了,即使现在理顺负担也是不重的。
至于民办学校的教师缴纳的社保不算工龄,这个是用人单位的违法行为。因为工龄是指职工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起,以工资收入为主要来源的工作时间。劳动法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必须缴纳社保,所以缴纳社保的时间就应该等同于工龄。
不过,工龄又区分为一般工龄和本企业工龄,本企业工龄关系经济补偿金等待遇的发放,一般工龄关系着带薪年休假、病假的执行。所以,具体应用上还是要因时因地制宜,如果职工受到了权益的侵害,应该向劳动监察部门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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