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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总之,凡是建国以来只要进过教室门槛的人都有资格享受。这样何等庸俗,是行政违纪违规,是使和谐稳定走向极端,更是使社会造成攀比影响。据省教育厅人事处反映:我省民办教师队伍高峰期是70年代,共有定编民办教师26.5万人,2000年民转公17万人,共计整顿辞退9万人,至今至少死亡2万人,这次摸底申报达到60余万人,是否民办教师像发展党员一样发展代课教师都充当了介绍人。既然要辞退民办教师,为什么衍生出这么多代课教师?为此,原民办教师最新消息请求有关机关再次严查核实,有必要核对《档案》、《任用证》书等资料附件,维护法律法规、肃清影响、控制水份,让真正符合条件的对象落实到位。
二、《通知》存在不合法问题:民办、代课、幼儿三师并例站队尤为不妥。因为三类人员所处的时代背景和实质性质大不相同,更不符合法律规定。
民办教师是我国广大农村特殊时期全日制公办学校充当主力军的起步教师,他与公办教师同工不同酬,这是国家困难时期对民办教师的亏欠,同样是我国教育战线的正规教职工,绝大多数凭多年教学经验和实际文化素质已与教育行政部门建立劳动关系,并颁发《任用证》书,无辜辞退,拆除工作平台,既不补偿也不安置,今天国家富强了,弥补民办教师的青春——“老有所养”是理所当然。代课教师本来就是临时雇用,一般是公民办教师病、产假等情况个人出面请代课人员,国家根本没有一个专业代课教师队伍。而我省约40万代课人员,成倍超过已辞退民办教师数量并且每人申报代课X年,请问当时的公民办教师都干什么去了?非正常缺编的代课人员不是教育部门聘请的专职对象,有何理由并列享受。
幼儿教师是进入80年代以后教育改革,试实学前班,相当托儿所,国家至今并没有在农村定编定点公办幼儿园,现在一直由个体私办,并高额收取幼儿经费,这是他们致富的行当,政府为什么反过来补偿他们。
代课、幼教人员没与行政部门建立劳动关系和具备合同效应,这种和稀泥、保稳定是不合法的。《教师法》只规定“民办教师与公办教师同工同酬”,没有规定代课教师、幼儿教师也一视同仁,因此依法请求政府区别对待。
三、《通知》存在不合理问题:民办教师追究的是落实教人(1991)60、国办发(1997)32、三部一办(2011)8等文件精神和《劳动法》、《教师法》以及国家曾对民办教师的亏欠,要求国家富强了,民办教师应与其他行业离岗人员平等享受同等待遇,而不是申请困难补助。
1、既然是困难补助为什么局限年满60周岁,那么未满60周岁的重病、残疾民师怎么办?是否单一肯定人到60岁才算困难?
2、既然是困难补助干脆由民政部门申报审批,何必与教龄挂钩?
3、如果是教龄补助,为什么分四个教龄段,甚至120元/月封顶?
4、如果是教龄补助,为什么教龄越长补助率超级低,社会主义多劳多得政策怎么体现?
5、国家提倡奔小康,并实现中国梦想,再过些年民师的补助且不成了纸上谈兵或许赖账?
6、视民师为乞丐,说财政没有钱,多少高官厚禄、贪官污吏又是哪来的钱?
7、全国二十多个省份,早在几年前对民师的问题处理得当,而湖南肥沃的水土资源竞落后于云南……
8、从70年代初,国家每年拨付小学民办教师津贴费170元,中学210元,地方实发小学民师60元/年,中学民师120元/年,每年扣除110元投入民办教师退养福利基金,农民种田按面积上缴教育附加费20元/亩,也是充实教育福利基金,说明用人单位和民办教师本人已参与福利退养保险,由此,地方政府有债务承担民办教师养老保险责任。
9、我省个别县市部分民师能够进入城镇企业养老保险范围,这又是何等原因?
10、个体自费参保民师为什么排斥在外,不能参与补偿,他们的青春白费了?至少可以增加工龄工资。
综上所述,101《通知》方案,根本没有合理解决原民办教师遗留问题,采取和稀泥的方式更加激发矛盾,我省数万民办教师决不答应,请求省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修正实施方案,以得民心,顺民意。
四、民办教师要求:
1、提高原民办教师与公办教师同等政治地位,准予成立民办教师协会。
2、区别对待民办教师与代、幼教师补偿待遇。
3、落实现行法律法规以及国家针对民办教师已出台的有关政策。
4、根据自愿开通民办教师社会养老保险渠道,建立长效社会福利养老机制。
点击查看▶人社部:月底起,全体民办教师补发原始工龄养老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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