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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问题,已经困扰了人们十几年了。至今仍在困扰着人们,尤其是曾经担任过民办教师的人们。
不错,他们的身份是农民。但又不同于一般的农民。我认为,应该同以前的义务兵一样对待,一样定位。将他们称之为有特殊贡献的农民,这样比较合理,也深得人心。
民办教师,这一群体的出现,应当追溯于上世纪五,六,七十年代。他是由多方面的因素造成的。
解放初期,社会趋于稳定。我国人口激增,到了六十年代左右,各地学校生员已达到饱和状态。而教师资源却无明显增加,致使学校,尤其是农村学校教师极度匮乏。
二是由于众所周知的十年动乱期间,各高校,尤其是师范学校从未招生,更加加剧了学校师资的缺口。
在这种情况下,民办教师应运而生了。
他们担负起了农村百分之九十以上的教学任务。当年,他们的贡献是不可估量的,他们的辛苦是不可言喻的。他们的收入也是微乎其微的。
在历史发展的长河中,有一大部分民办教师,经过培训考试而转变成公办教师,继续教书育人。
而还有一部分教师却没有那么幸运。他们或者因违反计划生育政策,或者因以支援农业为名,或者因土地承包下放,而政策未能及时跟进,当然也有学业水平低下等原因,被逼无奈而离开了教育战线。
这样,这一部分民办教师,就给自己头上加上了一个“原”字。
鉴于上述原因,我将他们定位于“有特殊贡献的农民”,是名副其实,理所当然的。一点儿也不过分。
如今,几十年过去了。他们大部分已年过花甲,甚至年龄更大。由于农村的特殊条件,致使他们中的大多数人,生活极度困难。更有一部分有病者愈甚。
由于他们的特殊贡献,我个人认为,应该给他们特殊照顾,不能等同于其他村民。
虽说,前几年也给了他们一点困难补助,但杯水车薪,于事无补。每月8至10元的教龄补贴,确实有点羞于提及。
所以,我建议,将他们的困难补助款改为特殊贡献补助款,按教龄100元--200元的标准进行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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