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鄂伦春自治旗大杨树镇四平山村的村民王某某早早来到大杨树人民法庭的一楼大厅等候,他满怀感激地将一面绣有“法律明镜,裁判无私”的锦旗亲手赠予了朱冰法官,以此表达对朱冰法官坚持正义、工作严谨负责的深深谢意。这一幕温馨的场景,也为某银行与王某之间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画上了一个完美的句点。
2024年7月3日,大杨树人民法庭受理了内蒙古鄂伦春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起诉王某、王某某、姜某某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经调查,事情源于2018年12月30日,被告王某因种植需求,由被告王某某、姜某某作为连带责任保证人,向该银行申请了一张30万元的富民卡贷款。经银行审核后,同意给予王某30万元的授信额度,贷款期限为三年,并约定月利率为9.895833‰,逾期则上升至14.84375‰。双方签订了个人借款合同及保证合同等相关手续。然而,贷款到期后,尽管银行多次催收,被告王某仍以无力偿还为由拒绝履行还款义务,于是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将王某、王某某、姜某某三人诉至法院。
法庭审理后认为,原告与被告王某、王某某、姜某某签订的个人借款合同与保证合同,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各自义务。原告依约发放了贷款,被告王某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还本付息,已构成违约,应承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但关于原告要求被告王某某、姜某某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诉讼请求,根据保证合同约定,保证期间为主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履行债务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被告王谋借款到期日期为2021年12月20日,二被告保证期间应至2023年12月20日止。承办法官在深入研究了相关法律法规,并参考了大量同类案例后,最终判决被告王某需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银行借款本息共计387468.74元,并从2021年12月21日起,以30万元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17.8125‰支付逾期利息,直至本息全部清偿。同时,判决免除了王某某、姜某某的保证责任。对此判决结果,当事人均表示认可与接受。
沉甸甸的锦旗是对大杨树人民法庭审判工作的认可,更体现了法官在审判中依法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担当和作为,诠释了法律不仅有力量,更加有温度。法庭全体工作人员将珍惜这份肯定,继续践行司法为民的宗旨,将公正正直的法律理念贯彻在审判工作中的每一个环节,增强服务意识,为群众办实事、解难题,以高质量的公正审判不断提升大杨树地区人民群众的满意度和获得感。
来源:鄂伦春自治旗人民法院
编辑:杨 涵
监审:秦 丽
终审:德丽娜
监制:王 明
鄂伦春自治旗大杨树镇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