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设立城区农副产品临时交易区的告知书

民生   2024-11-01 19:00   云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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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规范市场秩序和行为,营造整洁、优美的城市环境,满足和方便广大群众生产生活需求,决定在商贸城集贸市场内活禽售卖区内中间空铺区设立农副产品临时交易区。
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市场设置
将商贸城集贸市场内活禽售卖区内中间空铺区设立为农副产品临时交易区。每个摊位1平方米,入市者免费经营(只收取卫生费),统一管理。
二、销售时间
自2024年11月3日起正式启用,每天定时经营,即06:00-13:00。
三、经营范围
主要为本地自产自销的蔬菜、水果、家禽、野生菌等农副产品。不得经营国家明令禁止的商品,禁止在市场内使用明火、液化气,禁止通过公共电源,私自搭接电线、使用电器。
四、经营准入管理
销售本地自产自销农副产品的群众。入场销售的群众需服从市场管理方的规范管理。
五、市场秩序管理
(一)每个经营户只能使用一个摊位,遵循先来先用原则,不得抢占、多占摊位,不得长期固定占用同一摊位,严禁超范围摆放商品,影响市场内道路正常通行。
(二)不得转让或者转租摊位,如有违反,一经查实交由有关部门从严处理。
(三)凡进入市场内的经营者:
1.要服从管理,按要求摆放摊位,不得随意挪动,不得随意扩大面积;
2.要保持摊位整齐和安全,严禁乱搭乱建,严禁使用高音喇叭扰民,不得影响市容、环境卫生和交通畅通;
3.要保持好摊位卫生,自备垃圾收集容器,做到一摊一娄、摊撤地净;
4.要按临时设置的起止时间经营,逾期自动撤出,不得延长时间,擅自违规经营。
(四)本次设立的摊区为临时设置,非永久使用,不得搭建货架、雨棚等设施,如遇政策调整,所有经营者应立即无条件撤出。
(五)各经营户必须服从市场管理及有关部门的统一管理,凡未按照本通告规定经营的一律取消经营资格。
六、其他要求
(一)到商贸城集贸市场农副产品临时交易区销售经营及采购的车主,不得在农副产品临时交易区内停放任何车辆。
(二)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新平县城镇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2024年10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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