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小组以村民自治为由强行截留属于我家的征地补偿分配款,说村民会议已经决定将分配款用于祠堂修建,但是我家并没有签名!我需要寻求法律帮助。”韶关仁化周田镇某村村民钱某近日来到仁化县人民法院周田法庭,情绪异常激动,称其村小组在收到某公路修建所产生的土地征收补偿款后,假借公共事业名目非法截留了其一家的分配款用于其大姓氏祠堂修建。钱某多次到村委会寻求问题解决方法,但未得到回应,无奈之下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
法院调查发现,周田镇某村钱氏家族为修复其祠堂借名农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为由,以村民自治名义组织召开村民会议,决定用其村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款作为修建费用。因该村不止一个姓氏,故村民会议讨论决定将该笔补偿款按人头确定分配款,并将相应人口的分配款支付给其余姓氏,其本姓家庭成员款项均不发放,统一用于祠堂修建。其家族成员钱某获悉该会议决定后,认为该决定并未经过钱某一家同意,钱某拒绝将其家庭成员应分的款项用于祠堂修建,要求村小组向其支付,但遭到拒绝。
法院经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明确规定,村民会议的决定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村民会议在确定土地征收补偿款分配方案时,已经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请求支付相应份额的,应予支持。钱氏宗祠的修建不属于村小组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村小组不能强行以会议决定的形式截留村小组成员集体分配款用于祠堂建设。农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是利于民、用于民的,不应该以其名目侵害村民合法权益。最终,法院判决村小组支付土地征收补偿分配款给钱某一家。
来源:广州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