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丙芳律师和农民工包工头米培印、陈士昌涉嫌虚假诉讼案受到社会各界尤其是全国律师和建设工程领域从业者的广泛关注。2024年12月20日,泰安岱岳区法院作出(2023)鲁0911刑初246号一审判决,认定高丙芳和两名包工头犯虚假诉讼罪,其中高被判处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5万,两包工头被判缓刑。目前本案正在二审中,泰安中院有快审快结的迹象。
当此危急之际,基于对案件负责,对法律负责,辩护人恳请最高院、最高检、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司法部、住建部、全国律协和相关农民工权利保障机构关注本案。如果就这样以“虚假诉讼罪”之名最终判了包工头及代理律师,很可能会成为一个很坏的先例,恶劣影响将不亚于“彭宇案”,司法裁判的法律效果、社会效果、政治效果化为泡影。受此错误判决指引,今后包工头可能不敢垫付农民工工资,律师也不敢代理此等纠纷,建设工程领域里的利益勾兑和非法转包者、司法领域的徇私枉法者,将更加有恃无恐,势必造成更多的包括但不限于农民工权益、律师执业权利、建筑工程质量、司法权威在内的社会公共利益和国家利益受损。
该案在事实和程序上均存在严重问题,严重侵犯包工头的合法权益和律师的执业权利,违背社会主义价值导向,败坏世道人心,其一审判决逻辑将置全国民事律师和建设工程领域弱势群体于巨大的虚假诉讼刑事风险之中。正如北京律师王才亮前辈多次旁听该案后感叹的:“有朋友问我中国哪个地块上最不平?我说首选泰安,因为那里的法律人挖的坑可以把泰山埋下去”。
一、高丙芳律师涉嫌虚假诉讼案基本案情
高丙芳,女,1968年出生,专职律师,硕士研究生学历,2010年执业,山东舒志律师事务所主任。2017年1月,国有企业泰山城乡建设公司将泰安市岱岳区英雄山小学东校区第二标段工程发包给粥店建筑公司。同年4月,粥店建筑公司将该工程违法转包给不具备建筑资质的个人赵衍伍,赵衍伍将该工程主体清工分包给米培印,米培印再行劳务分包给陈士昌等人进场施工。2017年12月初,案涉工程竣工。
因赵衍伍拖欠工程款,米培印于2018年7月12日向岱岳区法院起诉赵衍伍支付剩余工程款,并诉请粥店建筑公司承担连带责任,案号(2018)鲁0911民初3500号、(2019)鲁09民终181号。岱岳区法院认定赵衍伍与米培印的分包合同无效,判决赵衍伍向米培印支付工程款4320011元,同时以合同相对性为由驳回米培印对粥店建筑公司的诉讼请求。米培印上诉后,泰安中院维持原判。该案未能执行到位。
米培印等人随后至少十多次信访,正是以要求支付农民工工资的名义,有相关信访登记材料等证据为证。此时高丙芳与包工头并不认识,不存在高律师授意指使包工头以农民工名义要工资的情况,且足以证实包工头以农民工名义要工资的做法由来已久。
信访办工作人员张建东建议米培印等人走法律程序,并推荐了曾多次为农民工打赢官司的高丙芳律师。2019年10月,75名农民工起诉陈士昌、粥店建筑公司索要劳务费,高丙芳律师担任代理人。2019年12月,岱岳区法院对74件案件作出一审判决,判令陈士昌文付74名原告劳务费共计2614586元,粥店建筑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宣判后,粥店建筑公司对其中三案提出上诉,泰安中院维持原判。
2021年—2023年,经岱岳区检提议,岱岳法院再审撤销了 71 案一审民事判决;2022年,经山东省检抗诉,山东高院再审撤销3案一、二审民事判决。2022年,应岱岳区检要求,岱岳公安分局立案侦查,遂案发。
2024年12月20日,泰安岱岳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高丙芳明知包工头已付清农民工工资,指导包工头伪造工资表等证据为为由认定高丙芳律师构成虚假诉讼罪。
二、该案错误强化了律师审查义务,扩大了律师执业风险
本案属农民工讨要工资的涉众案件,高丙芳律师在收案时进行了必要的审查工作。庭审查明,这种审查工作大体分为四种形式:一是高丙芳亲自审查农民工委托手续文件,二是让律所助理前往工地核实农民工委托手续文件,三是要求包工头提供农民工委托声明和签署文件的全程录像,四是高丙芳向包工头发送相关文章提示诉讼风险,要求提供真实资料。
高丙芳是否在委托之初就明知包工头已垫付农民工工资,是否指导包工头伪造工资表等证据,按照控方指控逻辑,是本案虚假诉讼罪能否成立的关键。从言辞证据看,两个同案被告的包工头声称高丙芳明知且指导,高丙芳否认。从双方之间的客观证据来看,直到2021年7月省检抗诉时,高丙芳还在向包工头米培印、陈士昌发微信求证当年他们到底有没有提前垫付农民工工资。在收到高丙芳的微信后,米、陈两人未回复任何信息。
根据常理,试想,当时74份农民工索赔判决已陆续被再审,局势已是风声鹤唳,如果事实真如米、陈庭前口供所言,当初委托时就告知了垫付之事,而此时高丙芳还向他们两个发送这样的求证短信,事到临头想划清界限,两人应当立即反唇相讥,回复当年已告知情况。如果是律师授意,则当事人在面临刑事责任追究的时候,不管是在电话还是微信聊天中,肯定会指责、埋怨甚至到律所与律师交涉,而非对高丙芳的求证短信避而不答,甚至在后来庭审中也闭口不谈,恰恰说明他们在委托时的确没有说明实情,误导了高丙芳。
根据在案证据,两名包工头为实现推责给高丙芳的目的,删除了多处足以证实高丙芳对相关事实不知情的聊天记录。且在庭审过程中,两名包工头几乎全程沉默,不发表任何质证意见。在第五次庭审的法庭调查环节,其接受辩方发问时所回应的几句,则完全自相矛盾,出现了多个版本,足以证明其庭前供述虚假。当辩护人进一步进行发问时,审判长竟然直接打断和制止了包工头的发言。掩盖事实而非要查明事实的庭审乱象,于此可见一斑(值得一提的是,包工头米培印曾多次主动在法庭上问审判长:“你说这冤不冤?我赔了几百万,垫付了农民工工资,竟然犯罪了!” “我想问问这个案子基本差不多了,我认罪认罚,我的400多万怎么能给我?我现在要不到钱去还人家,我这半辈子搭了三四百万最后了买了个罪,我觉得我冤!”)
前述客观证据跨度长达三年,能够合理地证明高丙芳在诉讼中不知道农民工工资已被垫付的事实。其知道该节事实的时点要晚到检方将要抗诉之时。但岱岳区法院怀有浓厚的有罪推定思维,把这些有利于高丙芳的客观证据都解读成了高丙芳从一开始就处心积虑做出来的掩盖之举。为达到指控目的,岱岳区检甚至不惜捏造、宣读双方之间并不存在的聊天记录和电话录音。被当庭揭穿后,公诉人自此全程沉默,在法庭辩论环节也放弃答辩,而根据最高检《公诉人出庭行为规范》第三十三条之规定,“对控辩双方争议的焦点问题,公诉人必须答辩。”
然而,在这种情况下,一直热心为底层群众维权曾被泰安市司法局、市政法委公开表彰过的高丙芳律师,还是被岱岳区法院硬生生地给枉法冤判了!鉴于本案背后牵扯到岱岳区法院、泰安中院、山东高院原民事案件一、二审及再审改判法官,以及山东省检、泰安市检、岱岳区检三级检察机关,让人不得不合理怀疑:可能是地方相关检法人员认为,如果仅是两名文化程度很低的包工头就能导致法院作出70多份错误判决(实际上可以是一个案件,只不过没有合并审理,当初可能是办案人员为了追求数据指标),似乎难以服众,明显法官也有责任,于是他们为了自保,不惜欺上瞒下,拉上了专业律师背锅。可怜的高丙芳律师就这样蒙受了不白之冤。
即便抛开相关合理怀疑,仅是按照该案办案人员前述的没有边界的有罪推论的逻辑,则全国民事律师收案时的审查和风险提示工作都可能被解读为贼心不死、欲盖弥彰,全国民事律师的执业风险将大大升高,不利于律师行业的健康发展。
三、该案错误放低了虚假诉讼的门槛,扩大了律师执业风险
《刑法》第307条之一的虚假诉讼罪仅限于“无中生有型”,不包括“部分篡改型”,这是法律界的共识。此类文献可见 《关于办理虚假诉讼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重点难点解读》(最高检:缐杰、吴峤滨)、《关于办理虚假诉讼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理解与适用》(最高院:周峰、汪斌、李加玺)、《最高法法官:虚假诉讼罪具体适用中的两个问题》(人民法院报,作者最高法周峰、李加玺)、最高法刑四庭负责人就“虚假诉讼刑事案件司法解释答记者问”等。这些最高检最高法的专家均明确指出:虚假诉讼犯罪仅限于“无中生有型”行为,即凭空捏造根本不存在的民事法律关系和因该民事法律关系产生民事纠纷的情形。如果存在真实的民事法律关系,行为人只是采取伪造证据等手段部分篡改案件事实,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不能认定为虚假诉讼罪。且在实践中最高法、最高检有相关指导案例,如最高检第五十二批指导性案例之检例第210号。
就本案而言,粥店公司是案涉工程的总包单位,最终承担支付农民工工资的用工主体责任。由于粥店公司违法转包,且未按照建筑领域强制性规定将工资直接支付给农民工,农民工当然享有要求粥店公司支付工资的权利。米培印垫付农民工工资并不消灭农民工的这一权利。他在垫付后借名起诉不属于无中生有彻底虚构民事法律关系的问题,只是部分篡改型虚假诉讼行为,无论事先是否知情,都不可能构成虚假诉讼罪。
然而,岱岳区法院一审判决在这个问题上,提出了令人震惊的观点:一是认为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原则粥店公司没有支付义务,二是粥店公司与农民工没有劳动关系,且米培印已经支付农民工工资,所以本案不适用《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
这个观点彻底否认了农民工向粥店公司索要工资的的权利基础,实际上大错特错。本案中,粥店公司与赵衍伍、赵衍伍与米培印、米培印与陈士昌之间层层违法转包,均属于无效合同。既然是无效合同那就根本不存在合同相对性问题,不能根据合同相对性来否定粥店公司所最终承担的农民工工资支付责任。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在这种情况下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总包单位粥店公司毫无疑问应当承担用工主体责任。岱岳区法院在74份农民工工资案原判中是这样认定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企业不得将工程违法发包、转包、或违法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粥店建筑公司作为涉案施工工程总承包企业,其将工程分包给不具有用工主体资质的自然人,构成违法分包关系,依法应对农民工劳动报酬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粥店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系基于其违法分包事实的存在,与是否结清工程款无关,故判决粥店公司对农民工劳动报酬承担连带责任”。
这一点连山东高院再审判决都没有否认,而岱岳区法院在本案一审判决竟然连续否定了自己民庭和高院的观点,硬将高丙芳定罪。如果任由岱岳区法院这样扩大解释适用虚假诉讼罪,全国民事律师将面临巨大执业风险。
四、该案案情和法律适用问题其实非常简单,一审法院竟明火执仗地错判,挑战了基本法治底线,挑战了律师行业立业之基
首先,包工头虽被拖欠,但出于道义,垫付了农民工工资,嗣后显然有挽回其垫付款的求偿权,形成与建筑公司的追偿关系,有权依法以农民工的名义起诉建筑公司要求承担连带责任。而众所周知,农民工的流动性非常强,可能干完活领到工资就走了,与包工头再无联系,另鉴于包工头有时与相关方并不签书面材料(本案包工头就当庭表示自己小学肄业文化低,与人打交道靠信任关系,从不签合同也不制作工资单),则包工头为主张自己已向农民工垫付的工资,根据《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第七条、第十二条之规定,以农民工名义起诉,就难免会存在部分借名起诉、补造材料的情况,但这绝不等同一般意义上的毫无事实基础的捏造。有维权的事实基础、没有虚构法律关系、没有谋取非法利益的情况下,即便存在民事层面上的部分虚假,也显然不构成刑事上的虚假诉讼罪。因此,包工头和代理律师均不构成犯罪。
其次,原民事案件在原一审、二审过程中,建筑公司曾就农民工身份及诉讼材料提出质疑,显然此时法官负有查明案件基础事实的法定义务。因此,如果两名包工头虚假诉讼罪成立,则怠于履行审判职责,疏于查明案件事实的民事法官,难辞其咎。
再次,在案证据根本不能证实高丙芳律师对农民工借名起诉、补造材料事前知情,反而足以证实高律师不知情。因此,高律师不仅不构成犯罪,也不违反司法行政法规和律师行业行规。
需要强调,通过在案证据材料及高丙芳律师自己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制作的案卷档案,可看出高丙芳律师对当事人高度负责、办案兢兢业业。其为117名农民工代理,付出大量时间精力,仅实收2万元律师费,竟被刑事构陷,天理难容。
另需指出,本案除了两名具有利害关系的同案犯的口供,没有任何客观证据能证实高丙芳授意包工头捏造事实。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控方甚至反复就高丙芳是否尽到对农民工提供材料的真实性的核实义务来支撑其指控,可谓荒谬:
(一)控方声称高律师“没有尽到核实义务”,与指控高律师“授意指使”,在逻辑上其实是互斥的!如果是授意,则高律师本身就是知情的,试问,还需要核实什么?退一步讲,即便高律师没有尽到核实义务,与被指控犯罪也是两码事。
(二)众所周知,虚假诉讼分为若干种类型,一般原、被告相互串通型,鉴于法庭确实难以查实,则主要归咎于双方当事人,而高丙芳所代理的农民工诉建筑公司案件,不属于原、被告相关串通型虚假诉讼,核实事实真相的义务,主要在法庭、在法官,而不在律师。
律师并不具有法官所拥有的调查权力,客观上对案件的事实也很难进行核实,法官则可依职权找原被告双方进行交叉核实。即便律师向对方当事人核实,作为利害相对方,对方完全有可能不予理睬,甚至会招致对方欺骗乃至攻击;即便是向自己的当事人进行核实,有时也是客观不能。就像本案,涉案工程早已经结束了,除非让律师时光倒流,回到当时在建工程的现场清点农民工、核实工作量,这才能算是真正的核实。
(三)根据在案证据,高丙芳已通过包工头对农民工反复进行了核实,很多材料是包工头以视频和照片等方式发给高丙芳,同时高丙芳也安排助理多次去工地让农民工现场签约并出具风险告知,尽到了形式审查义务。而且,通过高丙芳与两位包工头的微信聊天记录,可以讲,高丙芳超越了律师注意义务范围地尽到了事前警示、事中核实、事后提醒义务。比如,高丙芳多次向包工头发送了相关虚假诉讼警示案例,与农民工们签署了不得提供伪证不得虚假陈述的风险告知书,签订委托手续时还留存了照片和视频证据。当农民工签署相关材料,手持身份证,并拍照和录制视频,这本身也是一种当场核实。每一个人都应该为自己的行为负责,如果当事人弄虚作假,则责任自担。
因此,对于相关委托和诉讼材料,则农民工一经签署、提交,就应该由其本人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四)基于执业伦理和道德规范,律师对当事人提交的材料不具有实质审查的义务,查明案件事实真相的法定责任主体是法官。律师类似医生,如果一个患者找医生看病,医生总是问:你是不是装病?患者可能会认为医生有病。同理,如果当事人找到律师,律师却不停追问:你所述是否属实?你提供的材料是否伪造?当事人也会失去对律师的信任。当然,基于严谨,律师会向当事人出具风险告知书,甚至进行提醒和核实,但这并不等于律师必须这么做,更不等于律师可以让自己的当事人给自己作保证。因为,律师并没有调查自己当事人的权力和权利。
五、该案有悖主流价值导向,侵犯了农民工包工头的合法权益和代理律师的执业权利,败坏世道人心
案涉工程是国企投资兴建的小学校舍工程。粥店公司就这样层层违法转包,没有受到任何追究。身为总包单位,粥店公司拒绝法定义务,不直接向农民工发放工资,没有受到追究。更为恶劣的是,在米培印已向赵衍伍起诉索要工程款、74名农名工已起诉粥店公司索要工资的情况下,粥店公司仍然拒绝配合法院解决农民工支付工资问题,而是继续违法向赵衍伍支付工程款。粥店公司这种明显违反法律、制造社会矛盾的行径也没有受到追究。
为了不亏欠农民工,不愧对“江东父老”,包工头米培印在没有收到工程款的情况下自掏腰包垫付了农名工工资,然后只是借名起诉了下粥店公司,就变成了虚假诉讼。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替农民工去索赔的代理律师高丙芳竟然被重判4年。令人不禁质疑:岱岳区法院到底保护了谁?
按照这种逻辑,包工头如果没有垫付农民工工资,以农民工名义诉请给付工资款,则法院判决粥店公司承担给付责任,不构成犯罪;而包工头垫付了农民工工资,再以农民工名义诉请给付工款,如果法院判决粥店公司承担责任,却构成犯罪。这种“不做好事安然无恙,做好事反而有罪”的指控,到底要向社会传递什么样的价值导向?
目前,该案除了在法律界,在农民工群体,在建设工程领域也引起了广泛关注,甚至破圈给整个社会带来一定程度上的焦虑情绪,全是拜这种极其错误的指控之所赐。因为它挑战了国法也挑战了天理常情。
综上,无论是基于律师和农民工包工头权益保障,还是为了维护我国法律的正确实施,传递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正能量,高丙芳律师涉嫌虚假诉讼案都将是个标志性案件。辩护人恳请相关机构和个人基于本案的涉及的公共利益,高度关注本案,促成二审法院正确应用法律,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维护国家的良法善治和社会基本的公平正义。
辩护人:张新年律师
2025年2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