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作品排名不分先后)
作品:香港基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
作者:辽宁省书法家协会会员 中国同泽书画研究院书画家 李林
香港基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可根据需要在外国设立官方或半官方的经济和贸易机构,报中央人民政府备案。
作品:香港基本法第一百五十七条
作者:广东方源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广东省珠海市调解协会副会长 游艳
香港基本法第一百五十七条 外国在香港特别行政区设立领事机构或其他官方、半官方机构,须经中央人民政府批准。
作品:香港基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条
作者:中国书法家协会会员 中国检察官文联书画协会理事 赵金铸
香港基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条 本法的解释权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作品:香港基本法第一百五十九条
作者:江西省书法家协会会员 丰城市人民检察院一级检察官 李清
香港基本法第一百五十九条 本法的修改权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作品:香港基本法第一百六十条
作者:江苏省青年书法家协会会员 徐州市硬笔书法家协会理事 高煜明
香港基本法第一百六十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成立时,香港原有法律除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宣布为同本法抵触者外,采用为香港特别行政区法律,如以后发现有的法律与本法抵触,可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修改或停止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