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绘就了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宏伟蓝图。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深刻回答了全面依法治国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关系,为中国法治现代化建设提供了根本遵循和行动指南。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改革和法治如鸟之两翼、车之两轮。”《决定》将“坚持全面依法治国”作为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的重大原则之一,要求“在法治轨道上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做到改革和法治相统一,重大改革于法有据、及时把改革成果上升为法律制度”。全面深化改革与全面依法治国是辩证统一的,法治对改革具有引领、推动、规范、保障作用,要在法治轨道上推进改革,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进改革,在改革中完善和强化法治,实现改革与法治同步推进。做到重大改革于法有据,意味着所有重大改革举措都必须在法律框架内、法律授权之下进行,确保改革的合法性和正当性,确保立法决策与改革决策相统一、相衔接,使改革成果及时上升为法律制度。
法治兴则国家兴,法治衰则国家乱。习近平总书记强调,“综观世界近现代史,凡是顺利实现现代化的国家,没有一个不是较好解决了法治和人治问题的。相反,一些国家虽然也一度实现快速发展,但并没有顺利迈进现代化的门槛,而是陷入这样或那样的‘陷阱’,出现经济社会发展停滞甚至倒退的局面。后一种情况很大程度上与法治不彰有关。”《决定》提出“法治是中国式现代化的重要保障”的重大论断,进一步深化了对中国式现代化建设规律的认识。推进中国式现代化,要从法治上为解决现代化进程中的各种重大问题提供制度化方案,为现代化进程提供稳定的规则和秩序,确保国家各项事务在法治框架内有序运行。同时,法治建设要适应现代化发展的需求,不断与时俱进,在法治理念、法治制度、法治实施等各个层面实现现代化转型。
坚持全面依法治国,必须坚持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导,从我国基本国情出发,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落实好“协同推进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各环节改革”的重要部署,把稳方向、突出重点、确保实效。当前,要推动法治建设相关重点领域的改革,解决好实践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更好把社会主义法治优势转化为国家治理效能。
一是进一步加强人权执法司法保障。尊重和保障人权是中国共产党人的不懈追求。《决定》专门部署加强人权法治保障工作,要求“完善事前审查、事中监督、事后纠正等工作机制,完善涉及公民人身权利强制措施以及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措施的制度”。从实践中看,滥用涉及公民人身权利强制措施,以及超权限、超范围、超数额、超时限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甚至以刑事案件名义插手民事纠纷、经济纠纷现象,仍时有发生。要健全监察权、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执行权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的体制机制,加强事前审查、事中监督、事后纠正,全面落实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确保执法司法各环节全过程在有效制约监督下运行。要进一步落实罪刑法定、非法证据排除等基本原则和制度,依法查处利用职权徇私枉法、非法拘禁、刑讯逼供等犯罪行为。要进一步推进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完善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工作机制,推动建立轻微犯罪记录封存制度,持续加强人权司法保障。
二是进一步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司法体制改革是全面深化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全面依法治国的必然要求。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以来,司法体制改革深入推进,取得了显著成效。但在司法实践中,重放权、轻监督的现象仍然存在,如何在“让审理者裁判”的同时实现“由裁判者负责”任重道远。对此,《决定》就进一步完善司法体制改革提出了明确的要求。要进一步落实和完善司法责任制,健全司法权内部监管机制,健全司法责任甄别、追究和惩戒制度,切实做到“放权不放任”;要深化和规范司法公开,进一步健全司法活动的外部监督机制,准确把握司法公开的范围、方式和程序,构建开放、动态、透明、便民的阳光司法机制;要深化行政案件管辖制度改革,加强对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的监督。
三是进一步推动数字法治建设。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就“数字中国”战略作出部署,强调“要完善数字经济治理体系,健全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度,完善体制机制,提高我国数字经济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决定》提出“加快构建促进数字经济发展体制机制”,这对数字法治建设提出了新的要求。对于数字经济发展过程中存在的突出问题,要进一步完善立法及政策支撑,加强对网络治理和数据安全的保障,促进数字经济有序竞争和创新发展。要强化司法保障力度,加强涉数字领域案件审判,发挥好司法裁判的评价、引领、教育功能,形成切实可行的数字法治规则。要落实“数字中国”战略部署,适应时代要求,大力推进数字法院、数字检察建设,推动司法领域全面数字赋能、全程预警监测、保障适法统一、提升司法质效。
四是进一步完善法治人才培养机制。法治人才培养是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环节。习近平总书记深刻指出,“法治人才培养上不去,法治领域不能人才辈出,全面依法治国就不可能做好。”要坚持法学教育的中国性与实践性,以中国自主法学知识体系为根基,以服务新时代中国法治实践为目标,处理好法学知识教学和实践教学的关系,打破高校和社会之间的体制壁垒,将实际工作部门的优质实践教学资源引进高校,加强法学教育、法学研究工作者和法治实际工作者之间的交流,不断完善以实践为导向的人才培养机制。要培养更多高素质涉外法治人才,为涉外法治建设提供强有力的人才支撑。
编辑|宋胜男 李金凤 刘旭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