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小区的一员
业主是否有权利
要求业委会、物业公司
公布小区的公共收益情况?
日前,泉州鲤城一小区业主
将业委会和物业公司告上法庭
鲤城法院审理了这起案件
案情回顾
经营小区内共用部位
获得收益未公示
2012年4月22日,泉州鲤城区某小区成立业主委员会,后历经三届业委会。某物业公司自2012年管理该小区开始,就对小区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并取得收益(包含道路停车费、公共用房租金、快递进场费)。在该小区业委会成立后,该物业公司与业委会连续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物业公司每年向业委会支付10000元。2022年8月,该物业公司撤离该小区。
小区业主苏某等人认为,物业公司自2012年至2022年间对公共部位、设施设备进行经营,但从未将经营收入、支出情况向业主公示,业委会每年收取物业公司10000元的支出情况亦未公示。
2023年11月,小区业主7人将业委会和物业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向业主公布自2012年5月至2022年12月的小区公共收益情况等,并要求业委会公布上述期间履职任期内的工作经费收支情况等。
对此,业委会辩称,由于该小区业委会成立时间久远,且缺乏运作经验和专业指导,业主要求公开的情况时间跨度又较长,部分资料不齐全。至于公共收益部分和公共维修金的使用,系物业公司收取,应由物业公司公布。
物业公司则辩称,公共收益是用来补贴公司的低价物业管理服务费,无法与公司自身的经营收入区分,且公司没有义务提供内部账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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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 海都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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