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1-3:3起使用未核定渔业船名、未登记船籍港或者未取得相应渔业船舶证书的船舶从事捕捞作业案例
01
案件1:张某平使用未核定渔业船名、未登记船籍港或者未取得相应渔业船舶证书的船舶从事捕捞作业案
【基本案情】
2024年5月24日,张某平驾驶“惠崇大岞200”在湄洲湾附近海域捕捞作业,被泉州海警局泉港工作站查获,泉州海警局泉港工作站于当日将该案移送惠安县农业农村局办理。惠安县农业农村局对该船进行依法处理。
经查,2023年5月14日当航次,张某平使用未核定渔业船名、未登记船籍港或者未取得相应渔业船舶证书的船舶(船艏刷写“惠崇大岞200”字样)从事流刺网捕捞作业。当航次捕捞所得渔获物杂鱼26.08公斤、虾姑4.68公斤、螃蟹1.76公斤、虾1.65公斤,共34.17公斤(已海抛处理)。
【查处结果】
根据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四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未核定渔业船名、未登记船籍港或者未取得相应渔业船舶证书的船舶,从事捕捞作业及其辅助活动的,没收船舶和渔具,可以并处二万元至十万元的罚款”的规定,参照《福建省海洋与渔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一(试行)》,惠安县农业农村局对张某平作出:处没收涉案船舶(船艏刷写“惠崇大岞200”字样)和船上的渔具(流刺网具34张、钓竿3支)的行政处罚。
02
案件2:郑某桂使用未核定渔业船名、未登记船籍港或者未取得相应渔业船舶证书的船舶从事捕捞作业案
【基本案情】
2024年6月3日,惠安县农业综合执法大队开展巡查,对停靠在惠安县崇武镇中心渔港西侧渔政码头的“惠岞东山063”进行登临检查,当事人在场配合检查。
经查,2024年5月26日郑某桂驾驶船艏刷写“惠岞东山063”(船长约13米)字样无证船舶出海从事流刺网作业,共捕获渔获物99.26公斤。
【查处结果】
根据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四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未核定渔业船名、未登记船籍港或者未取得相应渔业船舶证书的船舶,从事捕捞作业及其辅助活动的,没收船舶和渔具,可以并处二万元至十万元的罚款”的规定,参照《福建省海洋与渔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一(试行)》,惠安县农业农村局对郑某桂作出:处没收涉案船舶及船上所携带渔具的行政处罚。
03
案件3:王某洪使用未核定渔业船名、未登记船籍港或者未取得相应渔业船舶证书的船舶从事捕捞作业案
【基本案情】
2024年6月7日,莆田海警局于莆田市湄洲湾附近海域查获一艘涉嫌在禁渔期作业的船舶“惠净墩南010”,6月24日,惠安县农业农村局接收到莆田市海洋与渔业执法支队移交的案件并对该船进行依法处理。
经查,2024年6月7日,王某洪使用未核定渔业船名、未登记船籍港或者未取得相应渔业船舶证书的船舶(玻璃钢质,长12.82米,驾驶室前侧钉有“惠净墩南010”字样蓝色船舶识别号牌)从事捕捞作业,渔具为三重流刺网,渔获物113.05公斤。
【查处结果】
根据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四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未核定渔业船名、未登记船籍港或者未取得相应渔业船舶证书的船舶,从事捕捞作业及其辅助活动的,没收船舶和渔具,可以并处二万元至十万元的罚款”的规定,参照《福建省海洋与渔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一(试行)》,惠安县农业农村局对王某洪作出:处没收涉案船舶(玻璃钢质,长12.82米,驾驶室前侧钉有“惠净墩南010”字样蓝色船舶识别号牌)及船上所携带渔具(三重流刺网33张)的行政处罚。
案件4-5:2起在禁渔期违反规定随船携带禁渔期禁止作业的网具案例
04
案件4: 闽惠渔01584船舶所有人庄某国在禁渔期违反规定随船携带禁渔期禁止作业的网具案
【基本案情】
2024年6月14日,惠安县农业综合执法大队开展巡查,对停泊在小岞镇前内渔港的闽惠渔01584进行登临检查,船舶所有人庄某国现场配合调查。
经查:闽惠渔01584船舶所有人庄某国于2024年6月14日在禁渔期违反规定随船携带禁渔期禁止作业的拖网网具2捆,现场未发现渔获物。
【查处结果】
依据《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违反本办法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没收渔获物、违法所得和渔具,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一)禁渔期违反规定随船携带禁渔期禁止作业的网具的;……”的规定,鉴于执法人员登临检查时船上无渔获物且网具上船后未出海、无违法所得,参照《福建省海洋与渔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一(试行)》第7项的规定。惠安县农业农村局对闽惠渔01584船舶所有人庄某国作出:处没收随船携带的拖网2捆,并处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的行政处罚。
05
案件5: 闽惠渔01665船舶所有人庄某鑫在禁渔期违反规定随船携带禁渔期禁止作业的网具案
【基本案情】
2024年6月14日,惠安县农业综合执法大队开展巡查,对停泊在小岞镇后海的闽惠渔01665进行登临检查,船舶所有人庄某鑫现场配合调查。
经查:闽惠渔01665船舶所有人庄某鑫于2024年6月14日在禁渔期违反规定随船携带禁渔期禁止作业的敷网具1张,现场未发现渔获物。
【查处结果】
依据《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违反本办法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没收渔获物、违法所得和渔具,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一)禁渔期违反规定随船携带禁渔期禁止作业的网具的;……”的规定,鉴于执法人员登临检查时船上无渔获物且网具上船后未出海、无违法所得,参照《福建省海洋与渔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一(试行)》第7项的规定。惠安县农业农村局对闽惠渔01665船舶所有人庄某鑫作出:处没收随船携带的敷网1张,并处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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